行政专员的历史演变

行政监察专员办公室

民国16年(1927),各省都设立了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机构)是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组织。行政长官简称“行政监察专员”或“行政公署专员”。

地区行政办公室

1949后,行政监督区改为“特区”,特区的行政机构称为“特区行政专员公署”(以下简称特区行政公署)。其行政长官被称为“特别行政区专员”或简称“行政区专员”。

地区或联盟行政办公室

1970更名为“地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联盟”的行政组织称谓。

“地区”的行政组织称为“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政公署)。其行政长官被称为“区专员”或简称“区专员”。

盟行政机关称为盟特别行政公署(以下简称盟行政公署)。其首席执行官被称为“工会领袖”。

副专员和副专员的职能举例

1.专员:负责行政办公室的全面领导。分管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审计、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人事、编制(机改)、外事(侨务)、监察、边防。

二、副专员、秘书长和专员助理协助专员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一)常务副专员:负责行署日常工作,协助行署专员分管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审计、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人事、编制(机构改革)、外事(侨务);分管行署、发改委、财政局、外事侨务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信访局、旅游局、油区工作办公室(整合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署法制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公务接待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民航(机场公司)。联系分管金融、保险、证券等方面的工作。

(二)副专员:负责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民族宗教、体育、广播电视等工作。分管文体局、教育局、语言文字古籍办公室、科技局、地震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广电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知识产权局、档案局、史志办、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新华书店。联系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科协、文联、社科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3)副专员:负责农牧业(救灾)、扶贫开发、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农业局、农机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气象局、扶贫办、供销社、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林果技术推广中心、水利设计院。负责处理水土草原纠纷。

(4)副专员:负责民政、残疾人、老龄、行政执法、口岸、边防、公安等方面工作;分管民政局、老龄办、残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司法局(劳教所)、国家安全局、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警边防支队、武警内卫支队。

(5)副专员:协助副专员处理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物价等方面工作;负责工业经济、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商贸流通、外贸、粮食、矿业开发、安全生产、乡镇企业、邮政通信、电力、非公经济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副专员分管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价格);分管经贸委、国土局(矿业开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建设局、人防办、环保局、交通局、招商局(外经贸局)、贸促会、公路段、建筑设计院、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医药公司、邮政局、联系工商联等社会组织的工作。

(六)秘书长:协助行署专员、副专员处理行署日常事务和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审计、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人事、编制(机构改革)、外事侨务、监察、边防等工作。协助专员、副专员分管行政机关和行政公署、行政事务管理局、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法制办公室、公务接待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协助分管行署工作的副专员;负责地区行署的作风建设。

负责行署全体会议和行署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和准备;负责行署重大决策的组织和监督,反馈行署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