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政府部门的结构

政府部门有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业、矿业、工商等部门,还有军委、最高法院、监察院、大专院校等。

1928年9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宣称全国进入政治纪律时期,国民政府将履行政治纪律职责,并决定组建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

同年5438年6月+10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管中华民国的治理。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10至12人。国民政府主席也是陆海空三军总司令。同时,蒋介石被任命为国民政府主席兼陆海空三军总司令。

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组织形式逐渐完备。

扩展数据:

南京国民政府采用委员会制。蒋介石、胡、、吴稚晖等十二人为政府委员,胡为政府主席,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吴稚晖为总司令部政治部主任。

政府部门包括:秘书长(牛永健)、财政部长(顾颖芬、钱欣的接替)、外交部长(吴朝书)、民政部长(薛杜比)、司法部长(王宠惠)、大学院长(蔡元培)。

政府区域包括江苏、浙江、安徽(第一部分)、福建、上海、南京、广东和广西。也开始形成宁汉分裂。直到8月国民党和武汉国民政府进行党的* * *清理,蒋介石应汪精卫要求辞去总司令职务,才宣布合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