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首先要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然后再分别比较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年的中国。1914年5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和同年7月15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根据2004年3月2191日颁布的《关于设立平政院的命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性质,行政管辖权属于平政院而非普通法院。10月27日1932,165438+国民党政府颁布行政诉讼法,4月6日1945颁布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部法律规定,行政法院应当与普通法院分开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分三步走,当事人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政法初级阶段(1949-1956)。这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没有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理解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的扩大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彻底摧毁。

3.行政法恢复阶段(1978-1988)。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82宪法颁布后,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规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有法可依的局面。1982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诞生。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1989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意义重大,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提升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家”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

第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用行政法的概念来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它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理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主要特点是每个国家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法律规则有两种,即公法和私法。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杰出代表。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历史不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也存在差异。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主要特点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体系。

1,英国行政法

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划分,所以英国早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作为现代行政法,它开始出现于17世纪下半叶,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2.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后来受到英国行政法的影响,这与政府积极干预经济有关。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端。自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行政法发展迅速。1946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中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确立了一种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

1,中国行政法与民法国家行政法。

中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法国和德国,中国的行政法起步较晚。中国行政法从诞生之日起,就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的行政法研究起步较早,也更受重视。中国现代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年,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下半叶才有。

学者们开始关注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渐建立了理论体系。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的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益融合。两大法系相互借鉴,英美法系行政法的范围发生了广义的演变,既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也包括外部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将行政案件视为私法案件,由民事法院审理。现在,上诉法院设立了行政法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突破了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国和德国,私法行政法已经成为一个流行词,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参考资料: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应松年,法律出版社,2004,1.2,新行政法,谭·,重庆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