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历史沿革

修正案(1)

修改了《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2009年2月25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2)

修改了关于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规定。(2006年8月31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3)

补充修改部分条款,惩治恐怖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1 65438+2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 65438+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四)

修改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的规定。(2002年2月28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65438+)

修正案(5)

修改和补充有关信用卡诈骗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规定。(2005年2月28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修正案(6)

对涉及安全生产、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6年6月29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修正案(七)

修订补充了有关走私珍稀植物、证券期货交易、偷税漏税、敲诈勒索绑架、传销、窃取他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犯罪、计算机犯罪、非法使用军牌、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来源不明等规定。(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