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法律的三个特征是什么?法律有三个特点: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承认;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具有强制性;

第三,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由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NPC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颁布规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法律部,

首先,法律的特点是四点:1,法律是行为准则。又称行为准则,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各种规范和制度。一般有两类规范,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社会规范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群体规范都属于社会规范。2.法律是具有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这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法律由国家执行;(3)法律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能做的是对的,禁止的和必须做的是义务。4.法律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步调有什么一致性,执法都是按流程进行的。并且判决生效后,应当按照判决执行。

法律的三个显著特征法律有三个最显著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具有强制性;

第三,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条是最重要的,在刑法书里。

这些应该在书本和笔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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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性是指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来源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性质。

法律的局限性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定时效期间,债权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法定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虽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债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只会受到阻碍,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定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的,判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其自愿放弃该权利,法院依职权不予积极适用诉讼时效,但应受理其支持诉讼的请求。

现代法律的本质属性是什么▲“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像一条红线一样贯穿整个法学。关于法律的阶级性,中国法学界一直争论激烈,硝烟犹在。到底如何看待法律的阶级性?著名学者李步云先生在1997年第6期《法学研究》上指出,把法律视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理论会否认法律符合事物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把法律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观点会否认法律的伦理性,而无视法律应该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在他看来,这种理论与人治和法治无关。。

(一)中国阶级性的必然性

中国法学深受阶级影响,有其历史的和必然的因素。首先,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给法律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在剥削阶级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自身统治、镇压人民反抗的最直接、最锐利的武器?quot法律,皇帝的工具也是“使法律披上阶级色彩,法律自然是关于阶级性质的;其次,党* * *人进行的革命也从另一个侧面使法律具有了强烈的阶级性和政治色彩。建国后,党* * *人不可避免地制定了带有阶级性的法律,比如整个司法机关的整风,1952发起的司法改革运动,文革中“公、检、法”的粉碎。第三,建国之初,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围攻和封锁,需要巩固政权,实行阶级专政。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们应该全面学习苏联,接受维辛斯基的阶级法理论,这也给我们的法律带来了浓厚的阶级色彩。

法律的阶级性和法律的政治化给中国法律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是积极的: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律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制度,破坏旧法制,建立全新的法制。

第二,法律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因此,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1949 -1957时期短暂繁荣,为中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但是,过分强调阶级性也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这个理论有三个主要缺陷。

1.统治阶级野心理论的研究对象过于狭窄,犯了一概而论的错误。

首先,法律是只反映统治者的意志,还是应该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

其次,我们只看到了统治者的管理和秩序的作用,却看不到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对被统治者的制约和对权力的约束。只看到随着统治者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律,却看不到永恒的规律;我们只看到给被统治者强加沉重义务的法律,却看不到赋予被统治者权利的法律。

2.思维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性,

(1)社会利益分析只看到对立的一面,否定统一的一面。把社会效益作为绝对对立面是极其片面的。因为,第一,在社会中,尤其是现代社会,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而是多元统一的。除了阶级对立,人们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多样化的分化,个体可能具有几个利益群体的身份,形成了利益交叉的现象。在一些问题上,两个群体可能是对立的,而在另一些问题上,他们可能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如果说这种二元对立的分析方法在传统社会还有一定的道理,那么在现代法律中则完全不适用。因为现代法不是同一性,它调整的主要立足点不是人的同一性,即它不是调整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将每个人设定为独立平等的个体,作为法律关注的基本单位。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他做了什么,承诺了什么,而不是他属于哪个阶层。第三,在现代社会,人类拥有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超越了阶级利益,比如生态和平与发展、全球反恐和预防各种社会灾难、共同打击飞机,特别是金融危机。第四,利益不仅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没有阶级对立,比如宗教信仰,个人尊严,等等。

(2)片面强调立法机构的作用和权力的作用。社会中形成的一种规则,无论其内容如何,在被认可或宣布后,就成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同一个国家,问题是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规范,但它们反映了同一阶级的意志。比如,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两部反映不同阶级意志的法律如何共存?如果一个立法机关是由两个对立的阶级组成的,它表达的是谁的意志?在建设中的社会末期,欧洲许多国家的君主国制定了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立法。这反映了谁的意愿?林肯废除奴隶制的法令对奴隶没有好处吗?对于国际法来说,这更容易受到审查。国际法在当代很多地方取得了高于国家立法的地位,国际法的立法者不是国家!而是一群国家。因此,法律绝不是任何国家或阶级的意志,而是约定或理性。坚持围法为阶级意志,必然导致逻辑矛盾。举几个例子。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在中国参加之前大多是资产阶级国家,根据新意志论可以将这些公约定义为资产阶级意志;那么,中国入世后,是否意味着屈从于资产阶级的意志?问题是,当我国国内立法确认一个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国际条约时,这个新的法律是什么意志?这就必然会得出一个不合逻辑的结论来规范这两份遗嘱。例如,民法的基本制度(财产权和债权制度)发展于原始社会,形成于古罗马,完成于近代。是原始人、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产阶级意志?民主起源于古希腊,复兴于近代。这是谁的遗嘱?这些只能是人类共同理性的产物或者反映。

(3)片面强调立法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对立。立法者通过立法来统治被统治者,即使在古代国家也是如此。中国古代立法的重要目的是治官治民(统治阶级)。至于现代,立法者是民主议会,立法者本身当然受法律约束。实际上,现代立法是专门针对统治阶级的,如消费者权益法、扶贫法、营业金额累进税法、人权立法等等。

3。否认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法律趋同和世界范围的立法,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存在,这种现象必然带来法律趋同。各国宪法、行政法、刑法之间的差距在缩小,贸易法是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就是明证。有些地方甚至有世界性的法律,其效力几乎是普遍的,尽管效力并不令人满意,如《反对公共恐怖分子劫持人质公约》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这些体现全人类整体利益的规律,无论如何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们被不同阶级意志的法律体系所接受。

阶级性对中国法学的负面影响如下:

第一,阶级性的过分凸显,压制了法学研究的范围,束缚了法律工作者的思维,造成了中国法学的停滞。反右时代,由于党对阶级斗争的错误估计,反右斗争严重扩大,法律职业受到极大冲击。很多专家学者因为学术观点被打?quot右派”,成为专政的对象;法学的一些重要概念和范畴成为禁区,法学研究开始倒退,特别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正式提出后,法学这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实际上已经被取消了。

二是由于阶级性的影响,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存在缺陷,导致抽象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多,具体经验的考察少,描述模糊,给人的感觉是理论就是理论,现实就是现实。在研究方法上,马克思主义往往被断章取义、曲解,导致长期的教条主义倾向,导致马克思主义的僵化甚至自相矛盾,最终使中国法学停滞不前。

第三,阶级性对法律的干扰助长了我国法学理论的缺陷。在思维方式上,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纯粹性,缺乏重视经验经验的科学态度,使得大量法学家专注于官方意识形态的论证、注解和宣传,而丧失了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和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也使得法律中的许多重要命题免于实践的检验。从论证的出发点来说,它用一个简单的“阶级对立”的公式代替了生动的社会现实,把历史与现实之间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简单抽象的阶级关系。在价值取向上,以超现实的理想主义道德尺度约束个人行为,有轻视个人的倾向。这种价值取向已经不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国际潮流。最后,它使法律以抽象的推理代替实证的调查,使自己沉浸在法律的形式主义之中。

第四,阶级性也影响着法律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在立法方面,由于过分强调阶级性,我们彻底摧毁了旧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法律的历史联系,否定了旧法律,中断了我们的法制建设,造成了法律的虚无主义。同时,由于过分夸大阶级性,法律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被抹杀,法律功能的形象受损。在执法方面,阶级性也为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破坏法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司法方面,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一些人搞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

第五,在培养公民法制意识和普法方面,阶级性也产生了负面影响。阶级性过分强调法律的专政,势必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误解,在人们头脑中勾勒出一幅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景象,从而使人们对法律产生畏惧,而不是信仰和崇尚。同时,由于阶级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惩罚缺陷,法律是关于阶级性的,没有稳定性,这也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怀疑,不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普法。

第六,法律具有很强的阶级性,突出了法律的独裁性,导致实践中处罚过重,轻视其他部门法的发展,从而延缓了我国进入法治国家行列的进程,影响了法治的实现。强调阶级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的社会性,不利于法的价值和功能的实现。法律的阶级性无法解释“一国两制”的伟大理论和实践,无法突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无法使中国法学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关闭和隔绝了中国法学与外国法学的交流,阻碍了中国法学顺利进入21世纪。

总之,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阶级性的过分凸显已经不适应当前时代的需要,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弊大于利,应该清算。

蔡先生在《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5期发表了《论法律的质量》。他提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理是自杀论,否定法治。因为崇尚法律是某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就意味着否定正义和平等的价值。既然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那么统治者本身及其政党就不可能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也不可能是权威的、公正的。法律是对敌人专政的工具。法律越多,敌人越多。加强法制不会带来和平、安宁和秩序,反而会加深人与人之间的敌意,强化阶级斗争,使社会更加陷入斗争和混乱。可见,我们越是主张法律的阶级斗争性质,就离法治越远,法律本身就会在阶级斗争中被摧毁。”王先生的观点有助于我们对法的本质的把握和反思,对我们深化对法的阶级性的认识很有启发。

▲法律的特点:

我们将法律的一般特征概括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行为关系的调整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调整为调整机制,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

第一,规范行为关系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调整人们的思想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极其重要。马克思说:“就法律而言,除了我的行为之外,寻求根本不存在。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意味着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为区分标准,而以行为为区分标准。法律是为行为而设立的,所以它首先作用于行为,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没有行为控制就不可能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控。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通过意识形态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政治规范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总之,法律以行为关系为规范调整对象。

(B)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准则,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是一般的;它是一种普遍的、广义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适用。此外,它将法律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分开来。第二,法律规则是法律的主要要素;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数量上的主导地位,还表现在法律的其他要素要么为法律规则服务,要么需要转化为规则才能发挥作用。第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规范性的最明显标志。这与其他社会规范明显不同,一般规范没有这么严格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的有效性。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不需要像个别指导那样对具体的人和事进行具体的指导。只要用规范的方式安排和引导,也就是规范的调节,在所有相似的主体和相似的行为中都可以发挥作用。每个人只需要依法行事,不需要任何人的事先批准,所以它的作用是高效的。

二、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批准和解释。

(1)制定、批准和解释是法律创造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范;承认是指国家承认现有的行为准则,并赋予其法律效力。“承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赋予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一般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等。二是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署国际条约等方式。,国际法准则是公认的。第三,特定国家机关总结具体案件的裁决,产生规则或原则,并赋予这种规则或原则法律效力。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法律的创造不仅仅是通过承认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承认或制定后,还要经过一个再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

(2)法律的民族性

法律来源于国家,具有国家性是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也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着“一种似乎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如果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需要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第三,法律的实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所有这些都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国家的意志。只有国家制定或承认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3)法律的普遍性

因为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衍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对一个国家全境的所有人和组织都有效。但要看到,规律的“普适”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规律在空间、时间、对人的作用上是不一样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差异,取决于这种规范是在全国普遍有效,还是只在某一特定区域普遍有效,还是在国外提前生效。

(3)以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节机制。

(1)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以规则为主导,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以授权、禁止、命令的形式规定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是权利和义务的重新分配。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实施来实现的,所以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第三,权利和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无论法律是什么,无论是基于权利还是基于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受到立法的充分重视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关注。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特点,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根据法律,人们事先估计自己应该如何对待他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法律的态度。

(2)法律指导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指导依赖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回事,一个代表利益,一个代表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如果把权利看成正数,那么义务就是负数;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边界,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边界;只要法律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暗示相应的义务。权利以其独特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权利可以诱导自私的动机转化为合法的行为,并对社会产生有益的后果。比如王海基于获得双倍赔偿(自私动机)而行使索赔权(法律行为),从而产生打假效果(合理结果)。

通过义务来调节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很早以前就出现了,比如道德和宗教规范,但它们不采用引导和利益的机制,不承认利益,只主张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有关,就不可能有效?quot它会侵犯个体的自决权,也不会有链接社会有机体的社会互动。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引导最为明显和有效,只有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和规范意识活动。

(四)法律具有国家效力,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实施。

(1)法律由国家邮政执行。

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后盾,法律在很多方面都会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得不到惩罚,法律体现的意志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虽然很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并不是国家的。国家强制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效果。但是(1)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律强制措施和制裁为基础的。(2)法律的强制力是潜在的、间接的。只有当人们违反法律时,这种强迫才会降临到犯罪者身上。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需要直接使用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没有显现出来,只是间接起作用。(3)国家强制不是执法的唯一保障;法律的实施还取决于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的强制力有日益弱化的趋势。

(2)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的实施虽然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却是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如果法律强制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就不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来统治,只要有刑场、行刑队等暴力工具就可以了。所谓法律的程序性,即法律的执行,是在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内,通过步骤和方法进行的。纵观法律的历史,法律的执行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古代法律也非常重视保证法律实施的程序,但这种程序的出发点和正当标准与现代法律不同。现代法律只是证明了法律的程序标准,使法律的实施方式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论法律的强制性与合法性

“法律是有牙齿的,必要的时候会咬人。虽然并不经常使用,但林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通过美国的正面案例(废奴条款)时说:“为了法律没收这个曾经价值30亿美元的财产。如果没有格兰特和谢尔曼的刺刀撑腰,那么这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国会最新法令只是一纸空文。"② ∵

在理解法律强制性是法律特征之一的同时,要防止将法律等同于权力和暴力的错误倾向。要注意:(1)要把法律强制与正义取向联系起来,不能脱离正义取向而强调强制。(2)强制性是指,从整体上看,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强制性的,赋予权利的法律也不是强制性的。以约束为后盾,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实现主要依靠强制,更不意味着仅仅依靠强制。实现法律的因素很多,如道德、利益关系、社会压力等。强制力只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失去了社会和民众的心理认同,仅仅是约束就意味着法律的死亡和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危机。事实上,对于大多数人或事,强制力实际上并不会出现,而主要是作为一种威慑而存在,它只会出现在实际违反规范的人身上。

法律的普遍性是什么意思?普遍性(generality):即法律规定的最新行为准则依法适用于全体公民,法律之外没有特殊。

法律的普遍性包括三层含义: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律具有普遍效力,人人都必须遵守;

2.在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同样适用于同样的事物和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在现代,法律虽然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这里所说的“法律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种。但是一个国家法律的内容是符合人类的普遍要求的。

法律的三个特征是什么?法律的三大特征是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