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王朝的税收政策及其特点

中国的税收始于夏朝,史书上说:“危难之时,夏之时,不得不纳贡。”。“孟子?6?1滕文公还载:“夏后氏五十进贡”。这些记述表明,中国建立奴隶国家后,及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有税制。即以50亩土地为计量单位,取其平均土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品。赋是夏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缴纳的那种地租。夏朝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尔。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地区的诸侯、国家或部落的贡,一种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年贡”。前者属于税收或贡献,后者具有租金和税收的性质。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对税制进行了改进。地租和赋税是秦国财产的重要来源。

秦除了以田收租,还谈到了户税,这就是口税,也就是人头税。农民的数量直接影响到家庭的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两个以上的男子,不论其差异大小,均收双倍的税。”秦代的仓法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多少地租,史称“半税”,意思是收三分之二的地租和税。实际上继承了六国旧制度。

除了上述两税之外,秦代还有徭役制度,这是无偿强迫劳动的教训,是秦徭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魏晋南北朝隋唐

草料和劳役是封建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劳役立法。魏晋至初唐,秦汉税制逐渐改变,唐代实行租佃制。唐代的租佃税制是唐代以前中国各朝代两千多年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改租制度的内容是:丁南每年向国家缴纳苏尔石,称为租;付两丈丝,三两棉或两尺布,三斤麻,这叫调剂。每个丁每年都要服20天的徭役。不发球,则每天输三尺丝或三尺七寸五分布,这叫代理,也叫“代理输”。官僚贵族享受免租金的平庸特权。租付制的基础是实行均田制,规定每一个长大的农民都要得到100亩土地。所以国家征收租付制,只问他的身体,不问财产。租佃税制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早期税制的整合,有所创新,内容较为系统完整。因此,它在中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宋仍沿用唐朝的税法,但将其分为田赋,但宋代没有统一的田赋法。宋天福的正额并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着移、变、增消费等各种附加税,负担较重。伴随着两税和附加税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付、新增总钱、月桩钱等等。宋朝也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以获得纸币和盐券,用来购买盐出售。宋代盐税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此外,宋还对出海的商船和从海外来中国进行贸易的船只征税。但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田赋负担不均的问题,王安石实行均田税的原则来清田。“田方”是指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根据土地的肥瘦分为五等,登记在账本上。“均税”就是根据“方场”的结果,使税额相等。凡有冒名持有土地,隐瞒田赋者,应予纠正。颁布这项法令是为了增加政府的土地税收入。清张后,将土地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力高低登记在册,并按土地质量分为五等,定税。在被清理的地区,过去向政府纳税的农民多少减轻了负担,而拥有更多土地的人要缴纳更多的税,这符合税负公平原则。所以马克思称王安石为11世纪中国的改革家。一些现代学者甚至评论说,青苗法和方田均税法是具有现代国家资本主义特征的法律。

五、清晰明了

明朝和历代一样,还是以农业为主,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投入,税-税-役为辅。明初制定了两部税法,田赋分为夏税和秋粮。明朝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民众逃亡严重,原有的税制日益失效,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因此,从嘉靖十年开始,实行“一鞭法”改革,将各种税尽可能合并为几个货币税,以货币的征收代替实物的征收和官吏的征收。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银代替实物征收;统计军官和杂工所需的人力物力总量,在县田赋中平均分摊,将白银一并作为田赋征收;此外,各种“差额”改为按人数收银,称为“丁银”,由政府自行收运,而不是原来的“民收民解”。鞭刑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世代守货的国税方法,废除了古代的直接劳役税制,放松了人身依附关系。以资产税取代原有的按人头计税的税制,有利于税收的合理分担。这部法律的实施反映了明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