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我介绍一下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呢?谢谢


萨维尼是德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创立人。他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坚决反对制订民法典。他的理论对世界各国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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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年2月21日,在中部莱茵河的支流美因河下游河畔的法兰克福市,诞生了一位后来成为饮誉世界的法学大师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他的名字来源于“萨维尼城堡”(der Burg Savigny )这一地名。萨维尼的血统属于古老而尊贵的lothringischen家族,富有资产,其父担任重要公职,母亲也出生于公职家庭。然而英才总是比常人要经历更多的磨难,1791年后的两年内,萨维尼就遭遇了父母相继去世的沉重打击。无奈,从此他在父亲的好友康斯坦丁?冯?赖特(Constantin von Neurath)监护下成长。赖特是德国最高法院的陪审法官,后来荣登巴登邦王室法院院长的宝座。也许从孩提时就受到了这位尊贵的监护人的熏陶,萨维尼耳濡目染,从小就对法律与法学有着特别的兴趣和感受。由于少小就经历了人生的大挫折,他自幼就形成了内向的性格,沉默、容忍、稳重和独立……

在1795年,也就是在他十六岁的时候,萨维尼顺利进入马尔堡大学主修法学,师从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Anton Bauer(1772—1843),以及以研究中世纪法学而著称的 Friedrich Weiss教授,可以说,Weiss教授对萨维尼的罗马法研究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启蒙作用。当然,他起初在马尔堡大学学习的时间并不算长,一学期后,又先后前往耶拿大学、莱比锡大学、格廷根大学就读;在哥廷根大学他曾随博闻强识的历史学家Spittler修习人文主义,期间,他有幸聆听了一次时任哥廷根大学法学正教授、历史法学派奠基人之一的古斯塔夫·胡果的讲座,两人学术观点一致,惺惺相惜,萨维尼从此对这位精通罗马法文献资料的考辩和罗马法渊源研究的大师尊崇有加,于此,便有了后世所称的师生情分。后来,在他进行关于民法学家“胡果的历史”的讲课的同时,下定决心大量研读胡果的著作,并通过交流,使他的历史法学观得以“正本清源”。

1800年,萨维尼又转回马尔堡大学学习,10月31日,21岁的萨维尼被授予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题目是《论犯罪竞合形式》,并于同年获聘为马尔堡大学编外讲师,讲授刑法和潘德克登法学。萨维尼的求学生涯是充满坎坷的,他多次因为健康问题而暂时中断自己的学业,譬如在1797年,他因为咳血而休学,也因此,萨维尼经常保持着一种与世隔绝的工作与学习状态,也许这种状态成为影响他法学观的重要因素。1803年,初出牛犊不怕虎的萨维尼出版了《论占有》一书,该书的出版使得萨维尼轰动整个学术界,影响及于整个欧洲,使他一举跻身法学经典作家行列;该书的出版盛极一时,例如他后来的论敌、德国著名的民法学家安东·弗里德尼希·尤斯图斯·蒂堡(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1840年)因此书的出版,将年仅24岁的萨维尼封为“我们的第一民法学家”, 一向比较严苛的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也将该著作赞誉为“一切法学著作中最为完美醇熟者”。该作品的成就之高由此可知,萨维尼也极为珍视这部作品,生前共进行过六次修订,在该作发表后的半个世纪里,民法释义学深受其影响,萨维尼本人也被公认作真正学术性地处理法律问题的模范。也可以说,该作品对后来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不无影响。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任教不久,于1808年正式受任巴伐利亚的兰茨胡特(Landshut)大学罗马法教授。1810年,时逢柏林大学创办,于该年5月,他正式受聘于柏林大学,从此开始了他长达30年之久的教育生涯,在柏林大学,他主讲罗马法课程。1813年,萨维尼担任柏林大学校长。此后,他曾担先后兼任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普鲁士国务委员会成员、法官、法律上诉部部长、立法—上诉委员会委员、国务部主席。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律大臣。1815年,萨维尼与艾希霍恩、格兴共同创办《历史法学评论》,传播历史法学理念,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前沿阵地,影响深远;同年,鸿篇巨制《中世纪罗马法史》(第一卷)问世。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DeutscherReich,史称第二帝国,区别于神圣罗马帝国)宣告成立,德意志民族完成统一,并且颁布了德意志帝国自己的宪法。但是,适用于德意志全境的民事法律很不统一,适用极为混乱,罗马法与日尔曼法并存并发生冲突的事情时有发生。当时,适用于德意志境内的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主要有《巴伐利亚民法典》(又称《马克西米利安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萨克斯民法》等。针对这一情况,1777年,有一名为希罗塞尔(J.G.Schlosser)的学者出版了《关于制定一部完善的德国民法典的建议和计划》的著作,该著作成为最早论及德国民法典编纂的作品。而真正掀起是否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论战的,则属于瑞赫贝格于1814年撰写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引进到德国的问题》一书。在该书中,他基于德国与法国不同的政治特点的主张而反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803年受聘于海德堡大学的法学教授蒂堡看到该书后,立即发表了一篇名为《论制定统一德意志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呼吁迅速编纂一部适用于德意志各邻邦的统一民法典。一石激起千层浪,蒂堡的观点立刻遭致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的强烈反对,他为此撰写了名为《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的小册子。于是,一场围绕着是否制定德意志民法典的世纪大论战由此开启。可以说,1814年开始的这场伟大的学术论战旷日持久,且该场论战最后使得包括黑格尔、后来的马克思在内的许多哲学著名哲学家参与其中,譬如马克思曾对萨维尼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评论道:“18世纪仅仅产生了一种东西,它的主要特征是轻佻,而这种唯一的轻佻的东西就是历史学派。”(马克思:《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7页)。直到1834年,蒂堡在其去世两年前还撰写了《所谓法的历史学派和非历史学派》一书,再次提出新的理由,对萨维尼曾将自己的学术区别为“非历史法学”而耿耿于怀;而萨维尼也是不依不饶,在蒂堡死后的1840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中,也不忘添上一笔,对这场论战进行了回顾,并以胜利者的姿态再度宣称历史将成为最终的判决者,暗示这场辩论的胜利者属于己方。当然,此后,他也遭遇大规模的批评。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是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代表了萨维尼法学思想的核心,成为萨氏历史法学的宝贵文献。与蒂堡所倡导的用自然法思想指导立法的观念不同,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体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法主要体现为“民族精神”,属于民族意识的范畴。而且,他认为,具有生命力的习惯法的地位远远高于立法。法需要自发地、缓慢地成长,而不是立法者有意为之、任意制造了的。他认为,在当时德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时机尚不成熟,且不可贸然立法。

现实地看,萨维尼的主张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因此而延后半个世纪以上,《德国民法典》于1887年才着手起草,直至20世纪初方正式施行,这部彪炳千秋的《德国民法典》无论如何是无法绕开这位法学大师之卓越贡献的。

萨维尼晚年最为宏伟的法学名著就是八卷本的未竟巨制《当代罗马法体系》,该著作被很多中外罗马法研究者奉为圭臬。萨维尼是一个全能的法学家,他一生的研究涉猎法学的很多领域,而且贡献也非常之大。可以说,“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德国历史法学”、“潘德克顿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等词汇都与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他也因之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

他所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认为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进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使案件得到一致的判决。他的学说对欧洲冲突法法典化和冲突法趋同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实质上将国际私法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他又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1861年,萨维尼永诀自己的终生伴侣弗罗林·库尼冈德·勃伦塔娜,驾鹤西去,享年八十二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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