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的历史介绍

户籍和税收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而绝大多数人口是农业人口,所以历代的户籍管理都与田赋密切相关。战国时期,朝鲜、赵、魏、秦等国相继实行“计票制”,即每年年底前,地方官员必须将现有的人口数字、本年度的税收收支结算和下一年度的预算写在“券”上,送交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将“券”一分为二,收右券,还左券,以检查地方官员的工作。地方官员为了完成“算账”的工作,必须编制本地区的户口本和纳税服务本。西汉初年,税制由租佃制改为唐朝的两税,县政府每年仍要做账。宋代规定每年打帐,明清每年上书,都是从“数”制发展而来。明代的户口本黄皮书,又称纳税服务黄皮书,将人和财产并列在每户名下,每户要注明有无、占地多少、好坏、纳税等级和数量。清朝基本沿袭明制。这些都表明户籍管理和服务管理已经基本融为一体。

四人等级制和特权户

在封建社会,人们的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体现在户籍制度上。自战国以来,逐渐建立起被称为四民的“士、农、工、商”的等级制度。“士”是四人之首,历代官员主要从这一阶层中选拔;“农”从事农耕,在当时被视为自己的产业,地位仅次于“士”;“工作”和“业务”被视为最后的工作,地位较低。“士”虽然不能像贵族和现任官员一样享受各种政治特权,但也可以享受减免赋税的优惠待遇。从金到初唐,是最注重士族等级的时期。那些官阶最高的人往往容易得到官职。只要这些学者被命名为“黄种人”,他们就可以免除劳役的负担,庇护他人。以后无论是唐朝的无阶级户、形势户、宋元的官户、明清的士绅户,实际上都享有一些法律上和法外的特权。元朝虽然歧视儒生,但儒生仍然免于学术职务。

不同国籍的军人和平民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特点之一。战国以前,服兵役是贵族的特权,是他们升官发财的途径,所以拒绝让老百姓轻装上阵。但此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役的频繁,需要大量补充兵力,逐步实行普遍征兵制。普通士兵不仅随时有伤亡的危险,生活也很艰苦,地位逐渐降到普通平民以下。许多人试图避免服兵役。从东汉末年到三国时期,军户逐渐从普通平民户中分化出来。纳入军户的不仅是终身军人,后代也有服兵役的义务,不允许转行。甚至结婚也仅限于类似的户籍。长期以来,军户一直被归为社会底层。明代户口分为军户、民户、灶户、匠户四类,有许多关于缉捕、追逃的记载,反映了军户的痛苦。至于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的府兵,辽金的礼军,金朝的蒙安、莫克,元朝的蒙古军、宿卫军,甚至清朝的满蒙汉军八旗,都是以统治宗族为主的镇压力量,权利义务当然不同于一般军队。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有专门的军(旗)帐进行管理。不同的户籍制度,无论社会地位、军民职业还是民族,都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社会政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