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前的政治是怎样的?

中文名称:香港回归前政治体制概述地区:香港简介文件简介文件香港回归前政治体制概述实行行政主导体制。香港是被占领的土地,不是主权国家,所有权来自英国政府。因此,香港不可能首先是一个立法体系。香港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并没有“分离”,而是在最高统治者总督的全面控制之下。事实上,是行政局、立法局及政府总部的整个行政系统,都由总督直接控制,形成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这是香港政治体制的显著特色。所谓行政领导主要是在野。西方国家历史上有“立法中心、会议先行”的立法领导体制,特点是议会(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选举政府、制定法律、审批财政;行政部门服从立法,政府执行法律,并受到议会的监督和制约。立法主导体制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但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它已不能适应现代资本主义不断变化的形势。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事务非常复杂,瞬息万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高频率的行政机关做出及时的反应和决策;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法治,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及时提出各种法律草案,配合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做好立法工作,从而实现有效治理。行政主导不仅是宗主国的需要,也是香港社会发展的需要。香港是一个现代化的大都市和国际自由港。内外交流频繁,信息交通、商业、金融等行业的活动以及政治文化问题错综复杂。除了要有一个包括各方代表、照顾各阶层利益、协调行政关系的立法机构外,还需要一个决策及时、高效、运转顺畅、发挥主导作用的行政体系。在行政主导的制度下,香港行政与司法的关系相当特殊。香港的司法系统相当独立。司法机关只对法律负责,不负责政府或总督。即使是最高行政官员作出决定,也交给相关的政治机关执行。如果相关行政部门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决定,禁止相关行为继续进行。首席大法官是司法机构的最高首长,由英国国务大臣任命,并由总督根据皇家指令(由国务大臣发布)宣布。总督有权任命法官(任命前必须听取以首席大法官为首的独立司法服务委员会的意见),但总督不能干预案件的裁决,法官不得服从总督。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总督作为英皇的代表,才可以运用法律权力赦免或减轻被法院定罪的人的刑期,也可以通过司法部向轻判犯人提出再审和加重刑罚的申诉,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这是行政领导对执政者权力的一种限制,体现了行政领导与法治制衡的结合。完善的咨询制度香港政府实行总督高度集权下的广泛咨询制度,即总督独裁、咨询民主。60年代以后,群众运动此起彼伏,单纯依靠“上层精英”难以维持统治。再加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听取和吸收各界尤其是专业人士的意见,才能实施现代治理。因此,港英政府逐渐吸收更多的社会和名人进入各级政治机关,建立了广泛的咨询制度。几乎所有政府部门都成立了各种咨询委员会,与政府合作并协助政府。一般来说,谘询组织可分为五类: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如保护稀有动物谘询委员会);向政府提供建议的法定组织(如教育委员会);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例如劳工顾问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如交通咨询委员会);以及一个负责执行某些事务委员会(如香港考试局)。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官员和公众组成,其中大多数是各行各业的精英,热衷于服务社会。如此庞大的咨询网络,覆盖各行各业,使政府机构与民间、半官方的咨询机构合作,政府集权与民间咨询相结合成为香港政治结构中的突出现象。政府在制定政策、采取重大措施时,可以通过咨询机构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民众或部分社会成员可以参与决策。这样可以让政府的决策更科学,更广泛的听取不同意见,让政府的一些政策获得一定的认同。具有咨询特色的权力制度的实施,使香港政府得以稳定。港英历来重视吸收社会上精英或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进入行政决策架构,赋予统治权力合法性,寻求港英、华英精英“* * *管治”的形式。这几乎成了一种非常特殊的制度设计: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没有咨询机构,使政府对社会动向更加敏感,因此往往可以化解很多潜在的冲突,使政治稳定。但是,在实践中,积极的作用仍然是主要的。它沟通民意和民情,为政府宣传和解释决策,减少不满和执行政策时遇到的消极力量,缓解社会矛盾。这也给了一些香港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