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
一般行政诉讼的证明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国家起诉:公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当然如果你有自己的证据就更好了。
没有证据,可以说诉讼结束了。
问题2: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诉讼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查清后,才能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在诉讼中,大多数疑难问题都是由事实决定的,在这个问题上证据的运用尤为重要。日本学者石井一郎指出:“在现代社会,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事实认定,即证据调查,实际上已经成为判决的核心。或许,说到裁判,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是围绕法律的适用或解释而进行的诉讼的核心。但在实际裁判中,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几乎所有案件都是当事人针对事实进行攻防,甚至这种攻防可以决定诉讼的胜负。”毫无疑问,证据的收集、运用、审查和判断,以及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事实真相,是诉讼的关键。
问题三:如何理解证据在诉讼中的价值和意义?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没有证据,就不会有诉讼。有证据才能进行诉讼。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问题4:诉讼中有哪些种类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记录或表达的,能够证明案件所要收集的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信件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节录本。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始书证应当提供原始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②物证。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东西。物证也应提交原件。如果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印件。
③视听资料。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4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员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案情。
⑤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自认。当事人拒绝陈述案情,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⑥评估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鉴定、判断而作出的科学结论。例如医学鉴定和文件鉴定。
⑦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实地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如实记录情况和结果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检查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派人参加。检查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的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问题五: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拿一块做参考有点长:
“新证据”问题不仅是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难题,也是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如何准确界定“新证据”的科学内涵,并使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运用,是当前法院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现行的证据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局限性,将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具体化,明确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但法律条文的抽象和原则性规定并不能穷尽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证据问题,导致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以现有的证据规则为基础,结合案例,对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理解和运用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当前法律渊源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新证据”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也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和第153条也对“新证据”问题进行了阐述。
可见,“新证据”问题并不新鲜,在民事诉讼法中早已有所规定,但这一规定笼统、过于宽泛,对“新证据”没有明确界定,对“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也没有规定。这就导致了“新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前一阶段没有提出的证据,法官必须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新的证据,只要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二)《证据规定》对“新证据”的新突破。
《证据规定》第41条至第46条将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具体化,明确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赋予了“新证据”新的更为科学的内涵,并对其可以被视为新证据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说明。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下列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同意延长期限也不能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未经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得。”
《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是指原审终结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从字面上看,《证据规定》对“新证据”问题作出了比民事诉讼法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赋予了“新证据”科学的含义,其实质在于克服了民事诉讼法对“新证据”随时命题的模糊规定,将“新证据”随时命题改为适时命题。
第二,在每个审判阶段对“新证据”含义的理解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新证据”问题作了立法规定,但过于原则,难以把握。《证据规定》规定了“新证据”的内涵,同时对“新证据”的适用程序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但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有时非常复杂,“新证据”的证明问题可能贯穿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并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整个诉讼期间进行拆分,具体到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在每一个庭审阶段,“新证据”的含义都是不同的。以下解释“新证据”在各个审判阶段的含义。
(一)一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含义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新的证明......> & gt
问题6:证据法中书证的认定在诉讼中有什么意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庭审材料。
问题7:在证据的三个特征中,合法性的意义是什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和来源必须合法。通过胁迫、强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不能采信,法律也不会保护非法行为。
问题8: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1)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和图画来表达人们对某一对象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部分或全部待证事实。
(2)物证。凡证明部分或全部事实需要通过物品的外观、特征、质量加以证明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带、录音带所反映的图像、声音,或者利用储存在计算机中的数据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证据,都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的情况,应当经人民法院传唤,在法庭上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六)评估结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检查记录。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亲自对与纠纷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拍照、测量,并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如何理解黄海光的《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
“新证据”的定义
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出示证据,否则其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产生丧失证明权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举证期限届满后不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比如当事人确实因非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显然对当事人不公平。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当庭提出新的证据”,第179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再审,所以如果完全禁止当事人当庭提出新的证据,显然会导致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尖锐冲突。但是,如果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没有限制,那么《证据条例》中关于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就根本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第179条中的“新证据”进行限制性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隐性”修改,避免了直接冲突,并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相协调。
(1)证据条例中“新证据”范围的界定
《证据规定》第4l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下列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未经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得。”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供,不听取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显失公正的,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审理后新发现的证据。”
(2)提供“新证据”的时间
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庭审中提供。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供。
(3)所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l条“新证据”的定义有关,起到补充作用。
(D)提出“新证据”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证据”的提出不仅会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的影响,而且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会产生以下两种后果:一是因当事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将发回重审或者在二审、再审期间因新证据的提出而变更判决的,原判决不属于错判案件。二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一方)承担增加的差旅费、误工费、证人出庭作证及诉讼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自:中国证据法网
问题10:书证的认定在诉讼中有什么意义?书面证据是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