俘虏性质的机构
具有监禁性质的制度:“监禁政策”是中央王朝从秦建立郡县制到宋元过渡时期实行的一种地方统治政策。
在川西、青海、西藏一带的藏区,洪武在陕西被铲平的第二年(1369)就立即派出使节求援,并在宣德之间设立了乌苏藏(今西藏大部)、多干寺(今西藏大部、川西)两个师和一些千户。
有的叫宣慰司,还有军政元帅府和万元户司,抨击旧元制。洪武世曾在贺州(今甘肃临夏市)设Xi安总部,兼管乌斯藏和杂甘寺。
明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置地方机构;
有两种主要类型:
一种是文官系统,比如地方政府,州县。
一种是武职制度,即宣慰司、劳教司、卫生司、地方司。
吉米都司、尉氏、索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川西、青海、西藏等地。当地少数民族从事游牧和狩猎。在这些地区,沿袭内地尉氏、索制度,任命当地各族酋长为都督、都督、千户、百户、镇官等。,他们发出信件和印章,根据自己的国家习俗管理部。
其性质与在西南设立农业区的地方政府、府县、使节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