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运营管理公司

营运资本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把整理好的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分析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模式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分散处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成立AMC(由政府发起的不良资产专门机构)集中处置不良资产成为现实选择。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AMC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依法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转股、打包出售、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

第一,债转股。指银行或AMC将企业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企业间的控股(或参股)和被控制关系。截至2004年6月底,AMC已实施债转股项目557个,金额3066543.80多亿元。自2000年4月至今,已停发800多亿元。其中,新注册公司456家,转股金额2037亿元。

二是打包销售。与诉讼、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传统的家庭处置方式相比,不良资产打包处置方式具有处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AMC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批量打包出售不良资产,开展网上拍卖交易和债权资产拍卖交易,开展国际国内竞价处置活动,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速度。

三是以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2003年6月,华融公司以6543.8+032.5亿元将22个省市256家企业的债权组合形成资产包,委托中信信托(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期限为3年。根据委托人意愿,中信信托先设立本财产信托为自益信托,华融公司作为唯一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项下全部(优先、次级)信托受益权。华融随后会将其优先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优先级受益权的预期收益率为4.17%。

第四,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2001,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处置暂行规定》出台,其他配套法规陆续出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与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德意志银行等国际知名投行开展了合作,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截至2005年3月底,中国已批准设立65,438+00家外商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债权和实物资产总额近900亿元。

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四家AMC运行六年多来,在银行财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企业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面临诸多问题。

第一,AMC的法律环境不完善。目前缺乏专门的银行和AMC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虽然确认了AMC的法律地位,但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低。

二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较多。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将AMC处置不良资产视为企业减负的契机,不断要求AMC加大对企业的债务减免力度。一些地方政府支持或默许企业逃废债务,干扰了AMC的资产处置。

第三,AMC业务面临诸多困难。

资产评估存在很多问题。对于不良债权的评估,国内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缺乏统一的规范。债务人的不合作使得评估难以实施。债务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工企业,

债转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偏差。债转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通过将银行和AMC的身份从债权人变为股东,使其在企业的资产重组和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从而实现盘活不良资产的目的。然而,一些要转换成股份的资产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资产证券化的问题。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从国际实践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SPV)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信托型(SPT),即贷款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基于上述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资本市场销售信托受益凭证。公司型(SPC),基本上是专业的贷款证券化公司从商业银行购买信贷资产,并基于该资产向市场发行证券产品。我国现有公司法不承认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使得SPV的设立和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主要采用SPT模式,债权作为信托资产的性质与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没有法律依据。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工具。税收作为投融资的成本,直接影响其效率。如果没有税收减免,资产证券化可能会因为成本过高而失去经济意义。

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合的风险。随着AMC资产来源的多元化,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混业经营和处置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政策风险比较大,主要表现在:

AMC管理体系存在诸多问题。AMC的职能定位不清晰,使其承担着多重目标,如银行卸载、企业豁免、财务减亏等。AMC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这限制了它成为真正的市场参与者。虽然从2004年4月起,四家AMC可以开展投资、委托代理和商业收购三项业务,并推动其经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但AMC的政策管理体制与市场化运作之间仍存在矛盾,难以协调。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改革滞后,难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制仍采用行政化、机构化管理模式,激励机制不足。AMC的市场环境并不完善。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良资产批发交易市场。一级市场四家公司垄断程度高,二级市场信息流通不畅、透明度低,市场交易主体数量有限、中介机构少、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种缺乏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不良资产处置衍生产品创新进展缓慢,市场深度不够。AMC税负过重,各项优惠政策不到位,影响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根据IMF的统计,自1980以来出现严重财务问题的108个案例中,有72个案例是由银行不良贷款引起的,占67%;31个国家发生了41次金融危机,其中24次是由不良贷款引起的,占比超过50%。因此,威胁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主要风险仍然是不良贷款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重组改制,不良贷款比率大幅下降,但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仍然较大。截至2005年9月末,全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6543.8+0.280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58%。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看,经过1999大规模的不良资产集中剥离和改革中的金融重组,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但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1017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1%。另外,根据2005年第二季度的统计数据,对国有商业银行2004年第二季度和2005年第二季度的不良贷款进行了大量分析。分析认为,79.43%的不良贷款集中在国有银行,其次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11.78%,城市商业银行占比8.14%,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占比不到。

从2005年开始,银监会将在华外资银行纳入不良贷款统计,让我们看到了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距。2005年1季度,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为15%,远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4.9%)和外资银行(1.2%)。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过程中,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将有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需要处置,商业银行体系不良贷款比例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此外,还有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的不良资产,以及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产生的不良资产。商业银行重组后未来能否避免大规模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整体素质和银企关系。

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关于AMC在中国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AMC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后解散。第二,根据AMC的财务可持续性,不能生存的就关闭,能生存的就转型商业化。三是将四家AMC的政策性业务整合为一家AMC,使其成为批发性应对金融风险的常设政策性机构,其他三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关闭或商业化。我们认为,无论是向哪个方向转型,还是向哪个方向发展,AMC都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处理好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的问题。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产生的不良贷款主要依靠自身处置,也可以通过商业机构进行专业化处置。对于有重大问题的银行和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主要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处置,使用公共资金。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问题时有发生。设立特殊政策AMC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提高资产处置的专业化水平。

二是明确AMC的组织体系和发展方向。不良资产大规模处置后,四大AMC需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

首先,建立政策性AMC。政策性AMC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委派;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共资金,即财政拨款、央行再贷款等。经营目标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短时间内处置不良资产,最终损失由财政承担。

第二,建立商业专门机构。总的来说,AMC政策性业务和商业业务分离后,承办商业业务的机构发展方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仍保持AMC功能,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二是具有投资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人职能的全能机构。第三,是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并购的服务商。

AMC也可以重组为具有投行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的机构。目前,四家公司管理着数万亿资产,对数万家企业拥有债权或股权;近年来,它通过托管证券公司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这些构成了一个庞大且分布广泛的资产池,是AMC开展投行业务的稳定业务资源。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不良资产的存量和流量都比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具有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即具有购买、评估和处置不良资产职能以及投资、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资产证券化、机构托管和清算、资产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职能的专门机构。这类机构可以在原AMC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革,吸收多元化主体,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机构的组织结构可以是功能性的,也可以是面向目标的。

第三,AMC通过各种渠道处置不良资产。

灵活运用资产出售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资产性质采取适当的处置形式,处理好分包与分散处置的关系。一般来说,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分散单个项目可能会取得较好的效果,而对于一些小项目,最好采用打包集中处置的方式。对于具有增值潜力的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具有重组价值的资产和大部分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资产,AMC要充分掌握不良资产的区域分布、产业结构、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从打破区域限制、行业整体、产业发展的角度制定处置的总体思路。

探索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从实施AMC专业化技术手段上,应建立不良资产宣传、信息披露、资产营销的多层次网络体系,更有效地组织实施不良资产打包处置、资产拍卖、资产竞价。借助现代投资银行,对具有行业和市场特征、资产相关特征的资产组进行重组、兼并和置换操作,充分利用AMC的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财务顾问等功能,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依托资本市场开发不良资产转让和投资的新工具和载体,包括:转包;监护权;单笔不良资产的销售;分批打包出售;资产支持融资拍卖;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不良资产证券化;财产信托处理不良资产等等。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在AMC之前的资产处置工作中,也在某些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债转股项目。债转股由于政策性强,涉及税收优惠、费用减免、人员安置等问题。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这项工作很难顺利开展。同时,要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激励机制。

妥善处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损失。

为了处置不良资产,维护金融稳定,许多政府动用了大量公共资金来弥补处置损失。比如美国的RTC叫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资金来源于国会的拨款。国内四大AMC处置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有相当一部分也需要用公共资金来弥补。为了避免因资产处置中的大量累积损失而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国家应尽快明确不良资产处置损失问题的解决方案。此外,要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与AMC的风险收益分担机制,双方共同承担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损益。在商业化转型过程中,AMC可以进行财务重组。一是核实AMC的政策性业务资产、负债和处置损失,确定国家应承担的损失。其次,分离AMC保单业务的资产、负债和处置损失。最后,选择合适的模式处理AMC的政策性业务亏损,包括发行特别国债模式和中央汇金公司模式。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模式。AMC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考虑到目前AMC运营中的强政策,财政部负责提出AMC最终亏损的解决方案。因此,可以考虑加强和完善以财政部为主要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资委参与和配合的监管体系。AMC成为商业运营主体后,监管部门可以调整为以银监会为主体,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共同参与和配合。还可以考虑另一种模式,即成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监督协调委员会,可以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可吸收国内外专家作为顾问,统一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规则,监督协调AMC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环境。首先,要完善以破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此外,要进一步完善AMC立法,应尽快修改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现有法律,为AMC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三,完善市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基于全国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有网络和渠道,通过合并、重组、增设功能等方式,充分吸纳上述市场主体,形成高效、多层次、专业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要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加强市场交易工具的开发,丰富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和种类,促进参与者行为的市场化和需求的多样化。

第四,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些优惠政策。国家可以考虑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升级提供担保。尽快建立统一高效的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扩大抵押物范围,将动产引入抵押担保实务和信用实务。建议减免不良资产处置中产生的转让费、评估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诉讼费、执行费等,AMC可考虑完全免税。

注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委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和项目融资;财务顾问;股权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国内贸易;投资工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类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的收购和经营;

(二)收回本外币债务;

(三)出租、转让或重组收购的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

(四)将本外币债权转为股权,分期持有企业股份;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和债券、股票承销;

(6)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和法律咨询、资产和项目评估;

(九)按照市场原则对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行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

(十)接受委托,从事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的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管理政策性和商业性收购不良贷款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注:以上12项需银监会审批;

概括为:(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与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与处置服务、追加投资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2.管理和使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未经批准的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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