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法治,以聂树斌案为例?

第一,聂树斌案的无罪判决意义重大,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史上的标志性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无罪判决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实现的。该案2005年出现在王书金,聂树斌的母亲张焕志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审理、决定再审和终审。尽管困难重重,但它总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冤假错案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10中央发布《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等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没有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的改判是不可能的。本案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一个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再审无罪,显示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建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和敢于正视错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和负责复查的案件承办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表示,聂树斌案的复查和再审要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改判体现了审慎的司法理念。聂树斌虽然不能复活,但今天的减刑,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的一种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次对“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给予了有力的背书。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纠正重大冤假错案近30起,许多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得到改判。“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耗时长,证据丢失多,查明事实和证据极其困难。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有许多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从已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有犯罪嫌疑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不容置疑”,改判无罪,为以后的司法活动提供了指引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复核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不管舆论如何,审判活动的核心永远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中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超然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集中裁判。

二是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经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是使案件走向公平正义的重要程序推动力。提审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实际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的刑事案件只有少数,可见他对提审案件的谨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是本案走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性推进,也是对民意和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纠和久拖不决。因为聂树斌案在河北省一审二审,被告家属申诉多年无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史上非常罕见。聂树斌案异地复查,最大程度保证了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聂树斌案开创了异地存疑案件再审的先河,指明了纠正冤假错案的示范路径。

再次,审查再审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参与权、阅卷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举行听证会等有益形式,为处理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保障了代理律师的阅卷权,确保其能够完整复印、拍照聂树斌案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王书金案卷宗。对聂树斌复审举行听证会,也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妇女代表、基层代表应邀参加听证会。检察院派员监督,法院官方微博图文直播,听证人员填写匿名意见表,都体现了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治思维和精神。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总结聂树斌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完善刑事冤假错案预防和纠正制度。

刑事错案、误判的后果极其严重,不仅会对被错判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还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尤其是在对错杀的情况下,代价是无法弥补的。聂树斌无罪案再次警示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坚持从司法规律上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消除冤假错案发生的土壤。

聂树斌案的出现是因为90年代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执法规范化建设不足。但是,任何时期发生任何错案,也是悲剧。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当、错误的执法思路和方法,值得再次反思。比如,原审判决对聂树斌的定罪,主要依据的是聂树斌本人的供述,突出了以供述为中心的办案方式和“以笔录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以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严格掌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等原则和制度。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过分重视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不当观念和行为。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再制定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违反司法规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标,防止因办案急功近利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以聂树斌案平反为契机,完善刑事案件纠错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证明标准制度。

聂树斌案虽然平反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直到“真凶”或“真凶嫌疑人”王书金被抓获归案,进入舆论视野,才成为备受关注的案件。无论是这起案件“真凶落网”,还是其他案件“死人复活”,都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刑事错案的纠正不能靠“偶然”。需要明确推翻生效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从“纠错”到“解惑”。“只纠错”是目前我国再审程序中的基本观点,对再审的启动条件有极高的要求。而“疑罪从无”对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明显降低。聂树斌案多年来一直是个“谜”。控辩双方在审查和审理阶段的分歧主要是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该明确“毫无疑问”的“怀疑”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视为无罪。为了确保有错必纠,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查阅聂树斌案的完整卷宗,一直是困扰本案律师的最大难题。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阅卷权等程序性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对于重大的、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听证程序要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再次,要正视和正确认识冤假错案的存在,尤其是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权责统一”,明确错案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没有不公正”。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完全避免冤案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美国,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统计,在1989和20188之间,至少有1188个已经被定罪的人因为新的证据而被无罪释放,每年大约有60-80个犯人被无罪释放,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保留死刑的中国和美国,存在过失杀人的可能。谋杀、强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占相当大的比例。对于冤假错案,问责程序是督促和预防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同时,“权责统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求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问责、违法必究。冤假错案责任追究要公开透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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