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历史

现代韩国选举制度始于5月1948普选。截至目前,共举行了16届议会选举。1994之前,韩国的选举制度主要有总统选举法、国会选举法、地方议会选举法、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法。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选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选举中的不公平现象和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腐败现象,营造健康、民主、和谐的选举文化,十四大于3月1994日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防止公选和不公平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现行选举制度就是根据这部法律建立的。

第一,选举方法和成员人数

韩国目前采用的选区制度是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以小选区制为主,比例代表制为辅。全国议员选举采用比例代表制,即各政党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候选人名单,根据各政党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议员人数。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政党可以获得全国地区议会席位:(1)在地区议会选举中获得5个以上席位;(2)有效票数的5%以上;(3)获得0.3%-5%选票时分配席位。以2000年4月13日举行的本届(第十六届)议会选举为例。大国家党获得38.96%的有效选票,因此占据议会273个席位中的133席。金大中总统的新千年民主党获得35.86%的有效选票,在国会中占有115个席位。自由民主联盟获得9.8%的选票,在国民议会中拥有17个席位。在所有273名议员中,227名由小选区制度选出,46名由比例代表制选出。议员的地方选区选举采用小选区制度。韩城特别市、6个广域市和易道一级的议会选举也和议会选举一样,采用小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而易道一级以下的议会议员全部由小选区选举产生。

《市、省议会议员人数条例》规定,按地域划分选区或自治区、市、县的议员基数为3人,人口超过30万的地区,每20万人增加1人。在1991的选举中,市、省议会议员总数为866人,自治区、市、县议会议员人数为各市、区、洞1人。人口超过2万的城市、地区、窑洞,增加1。

二、选举的基本程序

⑴选民登记

选举法规定,所有年满20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总统和国会议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民登记,才能取得选民资格。选民名单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将本选区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表明他享有法律赋予的选举权。未被列入名单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投票权。选民名单的具体制作时间因选举而异,一般在选举日的前一个月内。

(2)选区划分

在地方(自治区、市、县)议会选举中,一个选区的当选议员人数没有统一规定,由地方自治组织按规定确定。一般来说,80%的地方采用一个选区选一个人的小选区制度。关于选区划分的具体规定是:总统和全国选区的议员以全国为单位;地方选区的国会议员和地方议会议员以议员所在选区为单位;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的选举,应当按照地方自治团体的管辖范围进行。每个选区的人口必须超过5000人。以济州道济州市为例:全市有19个窑洞,其中两个窑洞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与其他窑洞合并组成选区。因此,全市共有17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议员,共计17人。

(3)候选人制度

长期以来,在韩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候选人制度的民主化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些特定政党和政客操纵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使候选人提名制度成为只为特定政治利益服务的工具。近年来,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执政党和反对党都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候选人制度的民主化,特别是在1995选举法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候选人制度。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必须由政党或选民推荐。其中,市以下地方选举只有一种形式的选民推荐,路以上有政党和选民推荐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候选人只能在自己的选区参选。但是,如果其他选区的选民超过200人联名推荐,也可以在该选区参选。

在实行多党制的韩国,政党在产生议员候选人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韩国的政治现实来看,议员推荐的决策权主要由中央党干部会议和地方党代表大会掌握。几年前,韩国最大在野党民主党内部出现分裂。主要原因是党内不同派别在候选人推荐问题上发生尖锐冲突,最终导致政党内部分裂。

候选人应按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规则向所辖选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缴纳保证金,目的是防止候选人提名混乱,确保候选人的诚实。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是:3亿元用于总统选举;65,438+0,000,000元用于议员选举和自治区、市、县长选举;市、省议会议员选举400万元;5000万元用于选举市长和省长;自治区、市、县议会议员选举200万元。在下列情况下可退还保证金:总统和地方自治团体领导人选举候选人票数超过有效票数总数十分之一时;在地区议员和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中,选区内每个候选人获得的平均票数超过50%时;在全国所有地区的议会议员选举中,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当选;候选人死时。符合返还条件的,可在选举后30日内办理返还手续,但应扣除选举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不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由国家或者地方自治组织使用。

(4)竞选活动

在韩国选举制度的历史上,对竞选自由的限制和保障一直是影响国家整体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之一。

《宪法》第116条规定了竞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公选制度。选举法进一步具体化了宪法原则,规定了自由竞选原则、无偿竞选原则和自由竞选方式原则。

过去,选举法规定,只有选举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竞选人才能进行选举活动。但是,在现行选举法中,取消了对竞选者资格过于严格的限制,使党员和选民有可能依法参加选举活动。然而,现行选举法减少了一名候选人可以动员的竞选积极分子的数量,并规定竞选积极分子不能接受报酬,使竞选成为一种志愿服务活动。与以前的选举法相比,现行选举法还扩大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机会和形式,规定候选人可以进行个人演讲和座谈会。这为选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机会,扩大了选举的民主基础。

竞选活动将从候选人完成登录之日开始,至选举日的前一天结束。法律禁止提前竞选。选举法还对竞选中使用的不同竞选方式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海报、选举公报、小印刷品和其他宣传材料;利用新闻广告宣传候选人所属政党的政纲和政策以及候选人的政治观点;利用政党演讲、公开演讲、研讨会等集会和其他形式开展竞选活动。

对竞选主体的主要限制是:无党派候选人不得获得特定政党的支持或推荐;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竞选活动;公务员不得影响选举;社团、财团等团体不得在竞选活动中以团体或团体代表的名义对特定政党或候选人表示支持或反对。除法律规定的选举办公室、选举联络处外,不得设立支持特定政党和候选人的选举促进委员会、后援会等机构和设施。在竞选期间,任何人不得为竞选写书、表演或表演。除选举法规定外,不得利用广播、新闻、通讯、杂志等出版物进行广告宣传,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选举法严格禁止上门拜访、签名活动、提供食物和饮料以及诽谤他人。

选举法还对政党参与选举活动做出了一些限制。政党通过党内定期刊物进行的政纲和政策宣传,党员和候选人志愿者的集中,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果使用广告,广告数量是有限制的,在总统选举中不得超过150,并规定了广告的标准。此外,在竞选期间制作的宣传候选人的宣传材料的规格,以及向党员发送的有关政策和纲领的宣传材料的规格和分发次数也应遵循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五)投票程序和投票率

韩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计票、开票、当选、宣布选举结果。

从第一届到第十五届,平均投票率为78.7%。往年投票率变化如下图所示。

除总统和议会选举外,路、市、县等各级地方选举都是按照选举法的统一规定进行的,每四年举行一次,而且在选举的各个方面都相当一致。

连续的国会选举

三。选举管理

(1)选举管理机构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选举事务,韩国成立了自上而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中央管理委员会。它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三名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委员会管辖和管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事务,有权撤销和改变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和不当处罚。

2.特别市、广域市、省选举管理委员会。它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成员可由在国民议会中组成谈判小组的政党推荐,3名成员可由负责这一领域的地方法院院长推荐(包括2名法官),3名成员可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任命。其职责是指导和监督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确认选举费用限额,处理选举后提出的选举申诉。

3.区、市、县选举管理委员会。

4.投票区选举管理委员会。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法的规定,上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与选举有关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处罚。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或者上一级选举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选举管理委员会管辖的选举事务范围,或者责令下级选举管理委员会或者委员履行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资金是独立的,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二)选举争议制度

政党、候选人和选民对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机关或者法院提出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韩国,提起争议有两种方式,即选举请愿和选举诉讼。

在地方议会议员、地方自治组织和首长选举中对选举效力有异议时,选民、政党和候选人可在选举之日起14天内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或省市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对选举有效性有异议,政党或候选人可以当选人或选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为被告,按上述程序提起诉讼。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同市、省选举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将被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答辩人应在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请愿书的答复。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答辩后,将向申请人发送答辩副本,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对其申请作出决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诉讼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在总统选举和议员选举中,对选举效力或选举效力有异议的政党、候选人和选民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判决维护自身权益。第二,如果他不服选举呈请的决定,将以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选举诉讼应当优先作出决定或者判决,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80日内处理。负责选举诉讼的法院应在提起诉讼、中断诉讼和确认判决后,向国民议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和所辖选区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报告结果。

(3)选举经费

选举法严格限制选举费用的使用,对不同类型的选举规定了选举费用的最高限额。例如,总统选举的选举费用为50亿元,地区议会议员的选举费用为3500万元,市、省议会议员的选举费用为654.38+0.8万元。为了加强对选举费用使用的监督,选举法规定,政党或者候选人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后,应当及时指定负责选举费用收支的会计,并将会计的情况书面向选举管理委员会申报。如果选举费用超过法定限额的1/200,候选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劳役或2000万元以下罚款。候选人因违反选举法受到处罚时,该候选人的选举结果无效,与该候选人有亲属关系的人适用同坐制度。严格管理选举经费是维护选举公平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