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资格办理

法律分析:目前招标代理资格已取消,无需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NPC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于2000年发布了以下文件。继国家发改委通知后,住建部在官网发布消息,宣布废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正式宣告我国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成为历史。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取消前,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可参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办理。同时,我国各省市也会相应发布资质管理的方式和步骤,不同地区的要求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