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经灭失,所有权还能确认吗?

财产灭失后无法确认产权。

财产损失是指房屋因倒塌或拆除而遭受的物质破坏。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对象不复存在,房屋的所有权也就失去了依赖的基础。房屋灭失后,在房屋上设立的各种物权也消灭。所以无法确认产权。

如果房屋没有产权,那么子女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根据房屋的产权性质来决定,具体参考如下:

1.只有使用权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还包括中央交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因为这种住房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2.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比如一些中央交房、军队交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虽然他们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遗产只能是使用权,也就是死者的继承人对房屋有使用权。

3、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子,这种房子是比较典型的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使用权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依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该事实行为实现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或者遗产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