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结构
韩非认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管理应该“在四方,在中央;圣人坚持,四方来功。“这里所说的‘圣人’就是君主。中央自由指挥地方,如“身作臂,臂作指”;对于整个国家来说,君主是“世间万物,无论大小,皆依于上。"
以地方和人口的管理为例,“遍天下,岂是王者之地?”王臣的治地思想难道不是根深蒂固的吗?中央王朝通过统一的户籍管理、田赋管理和严格的会计制度,将所有的土地和人口都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缺乏自主权和控制权,实际上只是中央王朝的一个机构。
宋代以后,州县总督全部改为“知州”、“知县”。“知”就是代理和兼职。这些人的官职都是中央官员,还兼任地方官员。例如,清官包公的第一个职位是中央王朝的“大理判官”和“知建昌县”。
这与中世纪的欧洲截然不同。中世纪欧洲的国王和中央政府是小政府和有限君主国,地方控制者是由封地组成的领主。领主对封地的一切事务拥有全权,君主无权过问封地的土地和人民。
当时欧洲流行一句格言,叫“臣之臣,非臣之臣”,这与中国自古以来“领地不为王”的思想精髓相悖。
与此相关,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中,王朝政府几乎是唯一的主体。在中国古代,各级政府是实行社会管理的全能统一的政府。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他们拥有结构良好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几乎涵盖所有事务。从国计民生的大事小事到司法、公安、宗教、教育,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管理体系中。
比如在经济事务的管理上,从农业到工商业,中央王朝无一遗漏,包括农业大令、农业大诚、农业劝导使、均损官、平准官,还有工部、住部、少府。在县一级,有工业曹,家庭曹,城市曹等。,甚至县市的市场都有市政令、平准令来管理市场秩序和价格。
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也在统一管理之下,提倡什么风俗习惯,尊重什么宗教,以至于表彰孝子孝女,调解邻里纠纷都归政府管辖。相应地,中国古代没有独立于政府管理之外的宗教体系和组织,也没有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工商业行会或居民自治组织。
中国历史上虽然有工商行会和乡村组织,但都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实际上是政府体制的终结或变种。一旦他们成为异己势力,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将其废除。
在中世纪的欧洲,则是另一番景象。从经济体制来看,欧洲是典型的二元体制。一方面是领主领地内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体系,另一方面是自发形成的城市工商业经济体系。无论君主还是领主,都没有对城市的工商业和市民进行有效的管理。工商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和公民自治是主要的管理模式。
宗教体系也是如此。虽然中世纪欧洲的宗教权力和君权经历了激烈的斗争,但总体来说,君权还是屈服于宗教权力。宗教制度独立于国家制度,制约着包括君主和领主在内的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社会生活,实际上制衡着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