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对于法国行政法的理解,首先要提到它作为“行政法母国”的突出地位。行政法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最早出现在法国;作为专门研究这一客观现象的法律学科,行政法也被公认为起源于法国。因此,要了解现代行政法各种制度和原则的形成和发展,理解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就必须对法国行政法尤其是法国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一、法国行政法的诞生和发展

法国行政法的诞生是基于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与古代行政法相比,现代行政法是真正的行政法,只有在法治国家的条件下才能产生。[1]“法治国家”要求公民有权使国家和政府服从法律,法律是由公民或其代表制定的。所以,现代行政法只能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因为那时才存在真正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概念。因此,法国行政法的诞生不会早于19世纪中后期。

需要注意的是,法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滞后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系统而独立的学科,不仅仅是对行政法规的分类、整理和解释,它在法国发生得相当晚。[2]与法国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学科相比,行政法被视为“朝阳学科”。虽然法国行政法最早的著作产生于19年的70年代,但法国行政法的研究始于19年的后期。[3]关于法国行政法诞生的时间和原因,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王明阳先生认为有以下几点[4]:

第一,行政法只有诞生于法治国家才称之为现代行政法,所以行政法和行政法只能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与民法和刑法产生的时间和条件有很大不同。[5]

第二,法国行政法的产生与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密不可分,因此行政法院的建立和成熟也制约着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自1799成立以来,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逐渐完善,成为现代行政法院,并做出有影响的判决。法国早期的行政法古典理论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高行政法院的案例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国行政法大约有150年的历史,但法国行政法的快速发展是在近20年实现的。在此之前,法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期。[6]根据法国著名行政法学家莫里斯·奥利弗的研究,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潜在创造期”(1800 ~ 1818)和“明显形成和发展期”(1818 ~ 65438+

(一)“潜在创造期”(1800 ~ 1818)

这一时期,法国行政法院的司法职能并不完善,处理行政案件的判例并不公开,行政法研究的系统著作也没有出版。随着法国行政法院各项活动的开展,学者们注意到了它在法国政治和法律生活中的重大意义,并从此开始解释未公开的案例。1814出版的Macarel的《行政法学原理》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明显形成发展期”(1818 ~ 1860)

这一时期,法国行政法领域发生了几件大事,有力地推动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最终导致了法国行政法的诞生。第一件大事是法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院改革的争论,从1818到1860。法国行政法院自1799成立以来,其功能并不完善。因此,许多学者都在讨论行政法院的职能转变,包括“行政国家论”、“司法国家论”和“行政审判国家论”的观点。经过争论,“行政审判国家论”成为主流观点。第二件大事是法国大学开设行政法讲座。1865438+2009年3月24日,根据皇家法令,在巴黎大学法学院设立“une chaire de droit administratif”,以满足工人阶级和公民了解国家税收、警察行政、土地征用、公共工程建设等行政法知识的需要。从那时起直到1837 65438+2月12,根据法国国王的法令,法国各地大学的法学院都开设了“行政法讲座”。第三个事件是“巴黎学派”和“普瓦捷学派”的形成和发展。这两所学校分别以巴黎大学和普瓦捷大学的法学院命名。“巴黎学派”和“普瓦捷学派”的形成和活动积极推动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第四件大事是各种行政法理论著作的大量涌现。1840之后,法国出现了一个以行政法院成员为核心构建行政法一般体系的活动。行政法院副院长、建设部长、议员维维安在1845出版的《行政研究》一书中首次将行政法分为一般(general)和具体(specific)。第五件大事是各种行政法理论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