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论述了WTO组织的宗旨、基本原则和组织框架,并说明了WTO的主要职责(讨论题)

WTO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它包括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在货物贸易中在关税和费用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优惠待遇和利益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成员方在征收国内税收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时,应当对进口产品和国内(或地区)产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公开市场原则。世贸组织在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主张各成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竞争力,通过谈判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公平贸易的原则。世贸组织禁止成员利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并允许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以确保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世贸组织成员应履行世贸组织的义务,如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和透明。同时,世贸组织成员还享有世贸组织赋予的一系列权利。与关贸总协定不同,世贸组织的许多协定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有些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WTO协定和协议分析,WTO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按照世界银行1995的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765美元及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第二类: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65,438美元+0,000的国家。世贸组织列出了这些国家,主要是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但世贸组织并没有规定判断这类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的标准,这将给一些协定和协议的实施带来不确定性。比如,一个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000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视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但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654.38+0万美元的韩国还应该是这样的成员还是应该被视为发达国家的成员?这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获得世贸组织的资格尤为突出。WTO的九项基本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又称非歧视待遇原则。一缔约方在实施某些限制或禁止时不得歧视其他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和豁免,将自动给予所有成员。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双方相互保证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透明度原则是指缔约各方有效实施的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销、运输、保险、储存、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和条例,一般引用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以及缔约一方的政府或政府机构与缔约另一方的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及时公布。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限制和消除阻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发展和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市场准入原则是指一国允许外国商品、服务和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互惠原则是指两国在贸易上给予对方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是指发展中国家在执行WTO协议时,如果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性优惠待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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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商法的角度对WTO协定中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有相似之处。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业原则《WTO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不仅是WTO运作的规则,也是成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和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律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原则等等。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表面上看,WTO与商法的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却具有“结果相同”的特点。本文试图从商法的角度对WTO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从而重新诠释基本原则,使其得到更广泛的应用。1.世贸组织是一个多边贸易组织,旨在建立统一的世界贸易市场。正如霍克曼和科斯特基对关贸总协定的评价,“关贸总协定的建立和成功,成为历史上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地区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维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来积累外汇(如金银)。”1,即GATT/WTO,对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弱化重商主义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世贸组织规则的核心,也具有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的要旨和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商法体系和规范之中。主要包括两大类:监管者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监管者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区别很明显:一是适用主体不同。WTO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成员国政府,商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其次,应用目的不同。WTO的基本原则是规范成员国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控制权,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证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统一,或者说是为了保证商事交易的安全、公平和便利的基本条件而确定的。如果一个成员违反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另一个成员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寻求DSB的保护;一个商事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一个商事主体可以向国家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但透过表面,我们也可以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在本质上的相似之处:一是生产基础相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来源于市场交易的建立和完善。从商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依然如此。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商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一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就是国际商业关系。史米托夫先生的《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开始重新发现谈判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发展圈已经形成;各地商法总的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向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观念的国际贸易法方向发展。”第三,规范是同一性质的。作为强制性规范,WTO的基本原则具有公法性质。商法规范虽然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但其基本原则和规范仍然是强制性的,具有公法性质。第四,申请环节相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准入后待遇和条件。商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行为等环节,换句话说就是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经营条件及方式。第二,以上对WTO基本原则与商法相似性的分析,为我们从商法的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WTO的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的基本原则呢?(1)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世贸组织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中,应坚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与服务的原则,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寻求环境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加强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能够获得与其他国家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利安排,有效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性待遇;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加可行的、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巩固原有的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历次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成果。从这些目的可以看出,WTO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贸易自由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该建立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它们提供了特殊的例外,以消除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中“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又称利润原则,贯穿着营利的思想,以营利原则为主导。因为商法的所有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是自利的交易法。6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商品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世贸组织和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理念。为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WTO协议确立的规则要求成员方以多边谈判的方式逐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服务领域,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引相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来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的负面影响。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商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基于自己的意志形成自己在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第一,交易合同只有在交易双方当事人自由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二是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手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第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一般来说,这两个原则都要求商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权利。(3)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理念是竞争要以“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政府有权干预。“1994GATT”关于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消除歧视性待遇和限制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和《农业协定》规范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成员之间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协商和交换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垄断服务提供者滥用其垄断支配地位;基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原则,TRIPS要求成员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盗版、独家退货条件、强制包装许可等。从商法的角度来看,公平竞争原则就是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事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WTO倡导的消除歧视性待遇和限制国营贸易,体现了平等贸易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强调的是商事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个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都是诚信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都必须被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地位、侵犯知识产权、独家退货条件和强制一揽子许可都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由于情势变更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导致出现意外情况。WTO允许成员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根本原因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4)透明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WTO要求成员公布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如修改和废止),未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通知世贸组织。成员加入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予以公布和通知。总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公布贸易措施和通报贸易措施。就公布和通知的内容而言,既包括涉及成员的法律规范,也包括相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以及成员依法实施的相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都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议中建立的磋商机制也体现了透明原则。透明度原则是商法中的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商业交易条件的强制性、公开性、外在性和严格责任性。透明度原则的通知和公布制度可以使各成员的政府和经营实体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则以及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这样才能保证每个成员的交易安全和效率。第三,WTO的基本原则虽然与商法的基本原则有相似之处,但其功能并不是直接规范两个主体和商家行为的基本规范。与其他规则和制度一样,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斗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即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和“博弈论”,但实际情况比理论中设想的要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这为发达国家寻求其他控制手段提供了“寻租”的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的,正如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nd Mond教授所说:“WTO规则不仅在概念上是美国的,在措辞上也是美国的。”但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可以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的不足。WTO职能:“第一,把这个机构当作一个行为准则;二是把它当成一个市场。”9世贸组织的“贸易谈判”就像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和修改规范成员行为的准则,并相互做出自由化的承诺。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付诸实施。根据国际贸易基本理论,从一国的国民福利出发,是否实施贸易限制的理论依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会受到贸易限制,所以一个减少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会让它损失很小,收获很大。.....一个或多个国家强加的贸易限制会损害整个世界的福利。一个大国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所谓的‘囚徒’境地:为了自己的利益应该进行贸易限制,但与所有国家的贸易自由化相比,这种个别的合理行为会降低所有国家的福利。所以大国小国都愿意合作,不搞贸易限制。贸易自由化是一场大家都赢的游戏。“总之,世贸组织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在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封闭和孤立的市场只能阻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减少人民的福利。尽管这一多边体系存在其基本原则不完备的缺陷,但通过协商和谈判制定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成员国政府和商业实体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