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起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考证,这个词最早是由法国学者Kaptsov在17世纪中叶提出的,后来由比利时著名法学家picardie发展而来。皮卡迪将其定义为“来自智力活动的一切权利”。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没有形式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智力劳动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和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扩展数据:
知识产权和权益
1,个人权利
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组成,也称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是指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密不可分,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反映。比如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者发表、修改作品的权利,就是精神权利。
2.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这些智力成果经法律认可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获得报酬或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被称为经济权利。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智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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