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1,原点

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左右的古罗马君主制,当时罗马的法律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法和人民代表大会法。在《一个共和国》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君主政体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

2.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1)前期:

国家形成初期,罗马没有成文法典,只有习惯法,不被政府明确承认,被普通民众接受,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规则。因为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但这种法律制度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的局限性,往往导致法律规范的不准确,无形中为法官故意欺压平民、保护贵族提供了便利。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压,要求编纂成文法律。公元前450年至公元前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反抗贵族斗争的结果。《十二铜表法》包含了广泛的内容,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形复仇与罚金、宗族继承与遗嘱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暴政和滥用权力。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延续,罗马进一步调整公民之间的阶级关系,不断推动国家立法的延续。

(2)发展阶段:

从法律内容来看,罗马法的适用范围起初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外国人不能享受这一法律的保护。它被称为民法或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关于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和一些诉讼程序。《民法》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主体范围狭窄、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了大量宗族残余。

(3)继续发展和完成阶段:

随着罗马被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法已经不足以解决帝国版图内的各种复杂问题。在罗马,逐渐出现了在罗马统治范围内普遍适用于所有自由人的法律,这就是万民之法。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后,为了有效地统治庞大的帝国,帝国早期的皇帝们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律的角度对民法和民法作了详细的阐述,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了,原本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民法与民法的区别也失去了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东罗马帝国的戴克里先皇帝和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整理编纂法典。公元7世纪,查士丁尼皇帝为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付出了巨大努力。他成立了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查士丁尼法律集》、《普通法》、《法律集》和《新帝国法令》四部法律文献集,统称为《民法全集》,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