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中国的法律思想,从产生之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及这三个社会的局部质变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它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在夏商周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奴隶主和贵族作为当时的统治者,主要运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进行统治。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也是两者共同主导的。

这一时期最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年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了商朝后期统治者残酷压迫人民而被推翻的教训,更加重视民心,要求西周贵族以殷为镜,主张“知德慎刑”,反对“罪人以家为尊”,要求在定罪量刑上把过失(“气”)与故意(“非气”)和偶然(“非终”)区分开来。这在当时整个世界的刑法史上是有价值的。他还修正了殷商的神权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学说,从以人权为中心转变为以人事为中心,为法律思想初步摆脱神权束缚提供了有利条件。他还“礼乐制度”,以“亲”、“尊”为原则,完善了西周的礼制,为巩固西周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这时,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许多思想家对法律的起源、本质和功能,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权力、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的关系等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见解,极大地丰富了中国乃至世界古代法学。

从秦汉到鸦片战争,从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逐渐衰落。统一全中国的秦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崇尚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到秦始皇时,各方面都是“法”,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做出了贡献。1975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但重视法治不等于重视法律。秦朝在政治和文化上实行极端专制。“天下之事,无论大小,都要靠上”,只允许“以法施教”和“以官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仅窒息了其他学派,也阻碍了法律思想的发展,包括法家自身。秦朝也把法家提倡的严刑峻法推向了极致,依靠暴力勒索滥用人民权力,最后激起农民起义,很快被西汉取代。从秦汉到鸦片战争,从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到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逐渐衰落。统一全中国的秦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由于法家崇尚法治,一贯重视法制建设,到秦始皇时,各方面都是“法”,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做出了贡献。1975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记载的秦律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但重视法治不等于重视法律。秦朝在政治和文化上实行极端专制。“天下之事,无论大小,都要靠上”,只允许“以法施教”和“以官为师”,严禁私学。这不仅窒息了其他学派,也阻碍了法律思想的发展,包括法家自身。秦朝也把法家提倡的苛法推向极端,依靠暴力勒索滥用人民权力,最终激起农民起义,很快被西汉取代。

中国的资产阶级是弱小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后,革命成果被北洋军阀篡夺。五四运动前后,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中国的建立,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也传入中国,成为批判旧法各种观点的利器,指导了后来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继承北洋政府衣钵的国民党政府,虽然口头上说“我党遵守(孙中山)总理遗志,担负建国重任”,但表示要实行“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以“三民主义为最高法律原则”,创制“三民主义法”,重建和复兴中华法系。但他们只是从孙中山的思想中吸收了一些可以为他们所用的东西,而完全抛弃了其革命民主的本质,特别是联俄、联共、助农工三大政策。因此,他们的一些官方学者认为,新的中华法系应该以“保存我国固有的道德”为重点,以“以礼为基”,甚至提出“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家长主义以达到其效果”,这基本上是晚清儒家学派的基调。在这一时期,由于我们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不仅有受美国r .庞德社会学法学派影响的带有浓厚法西斯法律思想的国民党政府的官方法学,而且有反对和发展的反映民族资产阶级要求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民主法学。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和官方法理虽然表面上不能原封不动,不是资产阶级的,但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国民党政府维护封建买办法西斯统治、反共反人民的法律和思想。

中国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特点,但总体上有其不同于世界上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特征。其中最突出的是,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曾经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后来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并渗透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领域。儒家维护以父母为首的宗法制度和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度。在儒家思想的统治下,历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以来都是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教规范为指导。儒家主张刑罚以道德为主,刑罚为辅。在其“德治”和“仁政”中,包含了税收轻缓慷慨、刑罚宽大、杀人谨慎等内容,不仅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而且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它有合理的因素,并对后来的立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而儒家以刑为主的道德原则,只有在人民斗争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统治者才能采用,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敲诈勒索和严刑峻法。儒家重义轻利,孔丘说“君子义,小人利”。目的是防止剥削者相互竞争,特别是防止劳动人民为了捍卫自己的劳动收入或重新获得劳动果实而与既得利益者对立。在封建社会后期,宋明理学作为正统儒家学派,吸收佛道思想,主张“存义灭人欲”,把“三纲”说成是“正义”,把人民争取基本生存权利的斗争和违反“三纲”的统治者的言行说成是“人欲”,更加严重地压制了人们的权利观念,阻碍了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且重义轻利的思想根植于重农抑商的传统,旨在维护封建自然经济,不利于商品经济和相应的“私法”的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和建立在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的法权观念受到更严重的阻碍。

上述几个方面在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中形成了以皇权为中心的有机整体,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立法。这在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体系中都是独一无二的。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包括中世纪)始终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发达,受儒家道统束缚严重,不可能形成恩格斯当时所说的“职业法律学者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