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

加强了政府对官员的监督,调节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它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强化了皇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封建统治的巩固。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制约皇权,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的纯洁性,提高了行政水平。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它确实对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和官僚权力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征一直与其历史局限性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性是监察制度的本质;高位重权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的政治制度结构;监督活动法制化的历史局限性是传统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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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是我国古代监察机构和官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是,从中央政府(皇帝、君主)到地方政府的各级监察组织,形成了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的体系。

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决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监督权力的独立运行、监督机构的一体化和监督官员的有效行使。?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中,要想有效地实施政治权力,就需要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以高权重的监察职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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