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项目管理与建设项目监理的关系?

摘要:本文从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项目监理的含义、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论述了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项目监理的关系。

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工程监督

一、施工项目管理

(1)意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项目管理的定义是:对项目从开始到完成的全过程进行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成本和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工程。2003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施[2003]30号),明确了建设项目管理的含义,即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合同约定,在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国内外对建设项目管理概念的定义非常相似,即都认为建设项目管理是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其工作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二)业务范围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施[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和投资确定;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征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执行,组织设计单位优化工程设计,比选技术经济方案,控制投资;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执行;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办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7.生产试运行和项目保修管理,并组织项目后评估;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从上述业务范围来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综合管理上述专业服务(前期策划、成本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代理、监理、图纸审查)等管理要素。因此,建设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各种专业服务的集成和整合。(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健全,需要不断完善。目前对应的政策法规主要有:1。《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施[2003]30号);2.《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施[2004]200号)等。二。建设工程监理(一)含义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与国外的建设工程监理没有完全一致的概念。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5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二)业务范围1995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协调我公司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控制、一协调”。(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以来,建设工程监理的覆盖面不仅不断扩大,与工程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从制度上约束了工程监理的行为,保证了工程监理朝着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逐步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 .《工程建设监理条例》;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四)发展回顾建设部1988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8 ~ 1993,这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建设监理系统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等8个城市以及能源、交通等水电、公路系统进行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20个工业交通主管部门;

2.1993 ~ 1995,工程监理工作在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3.1995第六次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从1996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从1996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139-2000)颁布前的2000年,中国的建设监理制度处于发展之中。从1996开始,在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中外合资项目中开展建设监理。这里监理企业的快速发展,有效地控制了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和成本,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初步设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应控制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成本等内容主要以实施监理为主,人员配置和工作内容强烈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另外,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认识要经历一个过程,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也不到位。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责任的认识重复,导致监理单位在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开展的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在施工阶段,更多的是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目前,大多数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例如,根据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个省市172156个监理项目的调查,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三。建设工程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和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进一步阐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1)委托方和提供方的建设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是简单的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行业,参与项目的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设计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方的项目管理、供应商的项目管理。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整体整合者和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核心。如果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以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参与项目的各方,如果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成为建设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定义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进行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这在《建设工程管理试行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说,建设项目管理是各种专业服务的集成和整合。工程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就业务范围而言,建设项目监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项目管理和项目监理的另一个主要区别是,前者可以将项目管理纳入设计过程(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项目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用说项目前期策划了。(三)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其实施是灵活的。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可以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并明确责任。建设监理制度自产生以来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相对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地位、权利、责任、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定了一套适合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四)行业准入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专业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发证、注册才能执业。根据2004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向符合条件的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项目管理,并没有对从业人员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发展。四。建设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相比,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拓展和延伸。它是一种灵活的运营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建设项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监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以适应自身发展和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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