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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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为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和科学的发展而降低影响力。只有用法律征服世界,才是最持久的征服。”罗马帝国不仅成就和传播了当时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制度,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律的起源和发展也是一部罗马法的解释和发展史。在古罗马留给后世的众多遗产中,罗马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项,其影响持续了一千多年。与其他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之所以为人们所称道,不仅因为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视为现代民法的范本,还因为罗马法的精神是统领整个罗马法律体系的灵魂内核。一般来说,法的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体系中的法的观念,①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仰体系,②指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落实,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征,是支配法律体系运行和发展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国家法律价值的灵魂。根据上述定义,罗马法精神是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征和政治结构的抽象概念原则。这些概念性的原则指挥和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而他们——虽然已经被历史尘封——却能被现代人从那一堆历史论文中找到。它们是自然法、私法和理性的精神。这里我们着重讨论罗马法中的理性精神及其现代意义。二、罗马法的理性精神罗马法蕴含着丰富的理性,这是中世纪和现代人的共识。人们总是在不同的场合提醒我们,罗马法是理性的化身。德杜认为法国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才是我们的普通法,他只把罗马法看做是成文的理性。④这样一部理性的罗马法,给后人的不仅仅是一些参照和句子,相反,“罗马法的法令和回答,无论是单一的还是整体的,都构成了一部成文的自然法,一部在罗马法学家眼中从未存在过的成文的理性。他们把罗马法,连同《圣经》、教父的著作和教会法,都视为圣书。”⑤罗马法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高度抽象的法律体系、法律的分类模式、法典化倾向和对法学家作用的重视。高度抽象的法律制度是罗马法理性精神的突出表现。罗马法中的债制度、财产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在2000年后依然颠扑不破,备受后人青睐。的确,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术语体系,这可以从当代民法经典文本与古罗马经典文本的比较中找到大量证据。事实上,是罗马人首先制定了私有财产权、抽象权利和抽象人格权。”“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定义那些抽象的关系为私有财产。“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考。”罗马人主要兴趣是把抽象关系发展和定义为私有财产。“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化和理论化思考。罗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属人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体系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基础。人类法理论起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而罗马法学家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理论,为“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理论奠定了基础。后世民法中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定义,在罗马法中已经有了详细的论证。在罗马法中,“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实际上是指“财产权”和“人权”,这是财产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基础。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者“最完全的支配物的权利”的定义,以及各种权力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理论,都直接概括在《拿破仑法典》第544条中。其他原始取得方式,如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时效、交付、遗赠、分割判决、公开买卖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如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中的担保权、物的分类和物权的保护等。,也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来各国的私法中。在债权法方面,1805年德国法学家胡果根据权利主体为设定、保护、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从事的各种“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和原则,总结出法律行为的概念(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次采用),成为现代民法中最流行、最广泛遵循的概念。合同和准合同理论,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平均等。遗嘱继承和遗赠理论、违约法律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等。,为当代各国民法学者所推崇,并被各国民法所采纳。在当代商法、海商法等民商法具体制度中,罗马法的痕迹随处可见。这些高度抽象的概念,没有理性精神的引导是不可能形成的,也不会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如此大的影响。第二,罗马法中相关法律制度的分类也显示出理性的光芒。第一个也是最有影响的分类方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查士丁尼法通论》一开始就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查士丁尼法的内容也集中在所谓的私法上,基本分为五部分:人、物、物权、人权(即债务、契约等。)和民事诉讼,这些都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其次是自然法、民法与自然法、民法与民法的分类模式。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罗马人可以分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这是乌尔比安坚持的划分方法。自然法是指根据《法的阶梯》的解释,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它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之间的规则,产生于万物的本性。民法最初指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特有的法律,后来指的是罗马固有的、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早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通知,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逐渐创造并形成了一种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国公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人们很难想象这种分类模式不是理性引导的结果。只有在理性精神的指导下,人们才能做出这样的划分,以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法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罗马法最突出的理性表现是法典化倾向。总的来说,“法典本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种精神。”⑦罗马法是一个法典化的体系,是后来法典化的典范。罗马法的法典化及其理论体系是建立在高度理性思考的基础上的。马克思在他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罗马人是私有财产的独立理性主义者。"事实上,罗马法始于法典(十二铜表法),终于法典(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民法百科全书》,编纂罗马法的成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帝国仍在实施的法律汇编,经过修改和删减,529年首次出版,534年修订,共12卷。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理论集),共50卷。其内容是历代法学家的学说,约有一半是533年乌尔平斯和保罗斯的著作汇编而成。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理学概论》(旧译本一般称为《法律的阶梯》),共4卷;大部分内容参考了2世纪盖尤斯编纂的《法学通论》,是当时学习法律的基础教材,与《论集》同时完成。作为第四部分,查士丁尼在535年后颁布的法律被称为查士丁尼新法。上述四个部分直到中世纪以前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或简称“民法”。这份法律文书虽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编纂的,但也是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进行处理的。比如当时的东罗马也已经发展成封建主义了。因此,《民法大全》对被释放的奴隶和奴隶主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但总体上反映了帝国全盛时期的罗马法,即罗马法“古典时代”的全貌。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的高峰。实际上,后人所说的罗马法,往往是指民法全集,也是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民法全集》是罗马法精华的集大成,是罗马法法典化的最高峰。欧洲大陆国家能够被法典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其悠久的罗马法传统及其哲学上的理性主义倾向。⑦法典化来自于追求法律普遍性和系统化的冲动。这一追求成功实现的前提在于人们承认人类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并据此在法律中认识和解决问题,从而最终达到法律的完美状态。因此,任何法典都不同程度地散发着理性感,罗马法文本也是如此——近代的法典化也逃不过尤斯塔斯《民法全集》的事实就是这种观点的例证。《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民法中“法律阶梯”的立法模式。《德国民法典》只是《查士丁尼民法典》的一个变化,瑞士、奥地利、俄罗斯等国的民法典都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典》的影响。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也表明它非常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的形成、发展和影响离不开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贡献。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在3世纪中叶达到顶峰。罗马法学家的贡献有:法学家的法律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法学家的活动和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家对法理学的深刻研究和对概念的细致表述对后世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罗马法发展史上,其最辉煌的阶段恰恰是著名法学家辈出的阶段,也是他们在法律舞台上大显身手的阶段。罗马法衰落的过程,也是罗马法衰落的过程。在罗马的鼎盛时期,法学家是皇帝立法文件的起草者,从奥古斯都大帝开始,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就被赋予了法律答辩权。在帝国政府初期,经济繁荣的时候,法律就已经公开学习了,学习的人也越来越多。虽然当时还没有正式的学校,但是法学家可以招收学生,教授和研究法律,还可以著书立说。奥古斯都上台后,为了收买人心,授予一些有威望的法学家法律解答权。使他们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有权公开回答的法学家对群众和下级官员回答其他类似案件,法官没有遵循的义务。但由于回答者在法律上造诣很高,又有皇帝授权,权威性很高,所以实际上在其他类似案件中也是引用的。那些没有权利公开回答的法学家,并没有失去他们原来咨询和回答法律问题的权利,只是他们的回答没有法律约束力。若干年后,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拥有公开回答的权利,他们的意见往往是矛盾的。8罗马曾宣称五大法学家的回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当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如果反对者人数相等,则以帕皮尼亚努斯的意见为准;如果帕皮尼亚努斯没有表达他的意见,这将由法官决定。帝国后期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活动仅限于举办法律教育和编纂法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和依赖于罗马法学家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