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湖南省株洲市农民征地补偿标准自2006年开始实施。株洲市征地安置预留土地实施细则第二条征地安置是指政府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将集体土地按一定比例储备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生产经营等。所需预留安置用地简称预留用地。第三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预留土地的位置应当有利于城镇化的需要,并充分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第四条预留土地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原则上各村集中预留安置点。因规划条件需要分散预留安置点的,可适当放宽。留用地必须坚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预留土地保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主体不变。留用地上建设的房屋不得买卖,严禁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第五条预留土地和安置面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核定,总面积不超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总土地面积的10%-15%(1亩以上为平地的为10%,1亩以下为1亩)。第六条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预留土地总体规划,相关图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第七条四城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地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储备土地申报审批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报审批程序进行。第九条为做好安置工作,储备土地的土地审批费用从征地拆迁补偿调整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偿调节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