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课文被罚是变相体罚吗?

在学生手臂或手受伤的情况下抄写课文,视为变相体罚,否则不视为变相体罚。

体罚的基本概念:

1,体罚一定是惩罚,不是为了惩罚,不是体罚,比如体育课跑步热身,定期考试等。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能体罚,不能体罚,如口头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痛苦,不要制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更接近于宣布错误,比如私下站两分钟。但是,是否存在“痛苦”,要考虑刑罚本身的合理性、被处罚人的身心状况、惩罚者的态度等。比如惩罚一个学生明知脚伤还站两分钟就是体罚。

4.那些没有造成身体上的痛苦,而是通过控制身体造成心理上的痛苦的,就是体罚,比如强迫学生在公共场合站立两分钟。

5.生理上的“痛”不仅限于“痛”。所有身体和感官上的不适都是体罚,比如逼尿,逼痒,逼看色情,强吻。

扩展数据:

1,成人:

体罚可以是对罪犯的正式惩罚,如鞭笞,也包括身体伤害(体罚)。是古代社会常见的刑罚。它在世界上依然存在,比如实行Charillat法律的伊斯兰国家用剁手和新加坡的鞭刑来惩罚盗窃。

监狱中的囚犯或在押的嫌疑人也可能受到狱警或其他囚犯的体罚。这些被认为是对被体罚者人权的侵犯,它们不是法律行为。

军队中也有体罚下级士兵的情况。

2.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体罚的来源有两个:家庭(如家长)和教育机构(大中小学教师)。

它在世界各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过去有句话叫“不惯兵器,便是孝子”,西方过去也有句话叫“闲了棍子,惯了孩子?”省了棍子,惯坏了孩子。

常见的形式有动手动脚打、用器具打、站着罚、推砖、跪着罚、饿肚子、罚劳动或体育锻炼、扇耳光或让孩子扇自己耳光。广东现代家庭经常用羽毛扫帚申斥、恐吓孩子,所以有“藤猪肉”(粤语)比喻这种体罚。

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无论是来自父母还是教育者,都会被视为虐童罪。然而,世界各国对几乎没有后果的体罚有不同的看法。

一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而另一些国家默许允许父母进行轻微的体罚(如用手掌打屁股)。

3.危害:

(1)侵犯了孩子的人权和尊严。

(2)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长大后会导致行为问题。

(3)家暴和家暴没有严格的区分。反过来,暴力虐待孩子的人,往往以体罚为借口。

(4)体罚达到的效果是短期的。

(5)不能实现真正的教育。如果孩子因为害怕被扇耳光而学习,会损害孩子的好奇心,造成心理扭曲。

(6)根据科学研究,在体罚中长大的孩子,长大后智商普遍较低,容易出现精神问题。

(7)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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