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的历史?
第一次是在1927。旧中国当时的地主富农占农村人口不到10%,占有大约70-80%的土地,残酷剥削农民,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是中国长期贫穷落后的根本原因。8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紧急会议,作出了关于实行土地革命的决定,指出“土地革命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的中心问题”,“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社会经济内容”。最终发动群众成功推翻了部分地区的土豪劣绅,这些土地被分到了佃农和无地农民手中。
第二次是在1931年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和反对富农的策略》的通知,明确指出农民是小私有主,他们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要让广大农民在土地革命中获得土地所有权,增强他们对土地革命和苏联胜利的热情。
第三次是在1942年:敌后抗日根据地建立后,中共中央采取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一方面要求地主减租减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要求农民缴纳租金和利息,以照顾地主和富农的利益。实行“有钱出钱”的合理负担政策,成功地打破了农村基层政权被地主富农把持的局面。
第四次是在1947年: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我们开始发动群众消灭封建剥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第五次是在1950年,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靠贫农和雇农,团结中农和中立富农,最终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地主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六次是在1978年,通过把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方式极大地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