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烂尾楼?

法律主观性:

烂尾楼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而在项目开工后一年以上停工的房地产项目。通常是因为政府缺乏对房地产项目的实际审批,项目资金短缺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此外,还有因产权纠纷、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停工的项目,也算作烂尾楼。烂尾楼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如在建楼的开发商破产、建设资金不足、工程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导致工程停工等。大部分都是因为资金链断裂,项目没有完成,开发商拿不到钱,银行不愿意继续贷款,项目又不能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所以半成品项目就赤裸裸的在烈日下任凭风雨敲打。这样的例子很多,烂尾楼的处置成为地方政府长期的“心病”。部分地区房地产过热,宏观调控后信贷资金收缩,项目后续资金跟不上,不得不下马。比如海南、北海等地的烂尾楼,大部分都是1993部分地区房地产过热的后遗症。当时房地产投资增速远高于销售增速,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盲目投资、肆意炒作土地和项目的结果。由于国际经济环境剧变,资金来源被切断,被迫停工。比如上海的烂尾楼,大部分都是东南亚金融风暴1997时期形成的。不正确的市场定位和暗淡的销售前景迫使投资者“改变方式”和停止工作。比如,位于南京市中心新街口的一栋烂尾楼,十年内建成并停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在做投资决策时,对产品定位和市场风险的认识不够。由于施工质量差,被迫停工。温州一栋烂尾楼位于市中心,建了8年多,一直没有完工。由于质量问题严重,不得不爆破拆除。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导致停工。烂尾楼的教训是:要把房地产业的发展放到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去把握好,保持与宏观经济的协调。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有点提前,有利于刺激宏观经济的发展。但如果太超前,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烂尾楼大量存在的深层原因是房地产业的发展已经大大超越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因为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烂尾楼往往占用大量资金,包括大量借贷资金。所以银行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也是最大的直接损失者。银行不仅损失利息收入,还可能损失本金,这是银行的不良资产。烂尾楼也有损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打击投资者信心。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在清算结束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