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诉讼的审判方式有哪些?
在商代初期,仍然继承了夏朝通过个人威望进行审判的形式,但到了后期,逐渐形成了审判程序,在审判和处罚上呈现出“天罚”的倾向。商朝对监狱的处置是一种自由选择。如果宗族之间有矛盾纠纷,请宗族中有威望的人出面调解或仲裁。具体的审判方式在史籍中并无记载,但东汉人王充在《论衡·应》一文中有所概括:古代的法官皋陶,用一种名叫邹传的珍奇动物来判案功过:“皋陶治狱,疑其罪者摸羊,有罪者摸羊,无罪者摸羊。所以斯凯天生就有圣兽,还帮监狱测试过。此外,商朝后期,大案要案要报商王才能决定,大案要案要经过三级三审才能决定。商朝处理疑难案件时,要召集官民,征求意见,从宽或免于处罚。首先,商代的刑罚以“天罚”为基本概念。自从阶级社会建立以来,监狱就出现了,但在夏商周时期没有充分的史料记载。所以被称为狱档的文献也是东周(春秋战国)以后的记载,对以前社会历史的了解只能通过后来的文献来实现。商周以前的刑狱记录主要以汉代司马迁的《史记》为依据,该书记载了五帝至夏商时期刑狱的概况、刑罚的起源和刑罚的运用方法。关于五帝时期的司法起源,《五帝史记》中有这样的记载:“囚不吉。“和舜都是当时社会上很有名望的名人。虽然舜比年轻,但他比更有名。当人们被监禁时(刑事和民事案件),他们都向舜寻求解决办法。这个记录虽然是后世的记录,但是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监狱的处理方式,属于自由选择。著名学者许对司马迁的记载的理解也是如此。他认为,首先,如果宗族之间发生冲突或纠纷,应该请宗族中有威望的人进行调解或仲裁。因为调解仲裁,后人称之为诉讼之地。因为被请去当仲裁者,本族和其他氏族曾经关系密切,后人都称赞他是朝靖的归属之地。其实是官司和朝敬暂时回到了那里,把他当成了暂时的盟友。具体的审判方式在史书中没有记载。东汉人王充在《论衡》中总结的应该是古代判官皋陶(有人认为是人名,也有人认为是判官官名,笔者认为应该是后者)用一种叫邹传的珍奇动物来判官功过的一篇文章。”:皋陶统治着监狱,那些涉嫌他的罪行的人让羊碰他,而那些有罪的人。这种说法在中国文化中也可以找到。中国古代把“法”字写成“苏”,意思是公平。右上方是“庚”,就是王充说的动物。从右下方看,是去判断的意思。《史记》中除了有当时审判方式的记载外,还有大量刑罚的记载。如《史记·项羽本纪》中有刑名记载:五刑服,五服三次,五流适中,五度三家。惩罚、鞭笞、鞭笞、责罚、救赎等五刑。夏商没有留下关于这座监狱的直接文字记录,后世也对当时的监狱有所反映。比如《山海经》中有这样一段话:“夏后的大臣叫孟图,在巴国为神,叫人替孟图告。”“听狱官司,做上帝的主”“让它停下来”。从记载中可以看出,夏朝的审判方式与五帝时期相似。入狱后,当事人自己选择有声望的人进行判决。关于商朝的监狱有很多记载,比如《尚书·唐史》:“外交,你陈世权,你的老师。你要被监禁五六天,至于十天期限,圣所就要被监禁了。”陈如石泉惩罚了伊尹,用她正义的惩罚杀死了她。"
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在商朝,刑罚的基本概念是“自然刑”。虽然审判方式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是已经出现了一定的程序,审判中也有一些从商朝继承下来的部分。
第二,从狱档看夏商周法制的特点。通过对古代监狱档案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夏朝以前法律制度并未形成,司法在原始氏族中也采取了以个人威望审判的形式。在夏商时期,虽然前期仍继承了以个人威望审判的形式,但后期逐渐形成了审判程序,无论是审判还是处罚都有“天罚”的倾向。西周时期,国家司法体系开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从事司法审判的人,各级法官在办案程序上都有自己的处理方法。东周时期,狱档逐渐增多,法律以开放的形式向世人颁布。审理的案件范围包罗万象,审判程序更加科学,审判依据逐步公开。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从“神罚”转变为“人法”,从天定到法定。整个时代的法制发展是从低到高,从原始宗教到公布的法律。最终,虽然走向了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突破也是一种进步。
监狱档案是一个时代法律文化的反映。通过对夏商周监狱档案的建立和研究,可以看出,在夏商周及之前,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同时也反映出法律调整的范围也是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从法律控制的宽严程度来看,虽然奴隶社会是一个阶级社会,但是从夏朝到西周,法律对人的自由的控制并不是一味的严格,而是在奴隶统治方面非常严格,其他的规范包括民政都比较宽松。即使在商周时期,也不是所有的审判都由国家进行,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东周时期,虽然社会经济文化在发展,但法律对人的自由的限制更加严厉,甚至比奴隶社会还要严厉。同时,该法的颁布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奠定了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