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税制的变迁及其历史意义

明朝1581年,明朝内阁大臣张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税制,在全国推行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有的田赋、徭役、杂税,“并而为一”,折算成白银,将户户所收的前役银均分于田上,按人、田数分配。鞭法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征税和收银的方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的商品化和资本主义的成长。服劳付银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生活的依赖也有所放松。清朝1669年,康熙皇帝宣布原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的庄稼人所有,称为“改名田”。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数作为纳税的定数,从此“人数自育,永不加”。雍正帝一上台就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征收统一的丁银。这样就废除了人头税,进一步放松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个人控制,逐渐减少了隐性人口的现象。对中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