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力犯了什么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力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张大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其将剩余赃款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拘役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期限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刑事物品的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大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应该提交一份原件和五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