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为什么是科学的历史观?
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表述可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找到。正如他后来所说:“我的研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法与法的关系,就像一个国家的形态一样,既不能从它们自身去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去理解。相反,它们根植于物质生活关系,是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根据18世纪英法的先例将其概括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解剖应纳入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系统总结可以在他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找到:“这种历史观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不同阶段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把市民社会描述为国家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述所有不同意识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和哲学。当然,这也可以完整地描述事物(从而描述事物的这些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指出,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在每个时代寻找某一个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真实的历史基础上,不是从观念的角度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的角度解释观念的形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2页)。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广义地解释为社会发展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即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物质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发现唯物史观后,又回头用它来指导历史研究,先后写出了《1848年至1850年法国的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十八个雾月》、《资本论》等划时代的巨著。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马克思写的文章几乎没有一篇不受这个理论的影响。尤其是《路易·波拿巴》中的《第十八个雾月》,这本书是应用这一理论的绝佳范例。《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7页)中的许多暗示也是如此。在实践过程中,马克思检验和丰富了唯物史观。他在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强调了生产关系是决定一切社会关系的基本关系,并据此作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更完整、更经典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有着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确定的、必然的关系,即与自己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竖立在其上,有一定形式的社会意识与之相适应。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不是人的意识决定人的存在,相反,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与它们一直运动于其中的现有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术语)发生冲突。于是这些关系就从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了生产力的桎梏。这时候,社会革命的时代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一切庞大的上层建筑都或慢或快地发生了变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
恩格斯对唯物史观的完善和发展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不仅通过《反都灵和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的终结》和《德国古典哲学》对唯物史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补充,还通过给康·施米特、布洛赫和瓦尔·博尔吉的信,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德国农民战争》和《德国农民战争》对唯物史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补充。
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的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经济形态、阶级社会和阶级斗争等基本原理,消除了以往历史研究中的两个致命弱点:只考察“人们进行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和“忽视居民的活动”,改变了过去“最多积累零星的、未经分析的事实,描述了历史过程的个别方面”,指出了“全面而彻底地研究各种社会经济形式的产生、发展和衰落的方法”(《列宁选集》第2卷第425页),第一次把历史研究引向真正的科学轨道,开辟了历史研究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