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法律分析:1。大革命时期(1924-1927)。这一时期我党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

第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6),这个时期应该不涉及两个政策的区别。1928 65438+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土地,一律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这个政策对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对生产有点微薄的中农是不公平的,所以这个政策也是中农反对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有土地和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时期主要考点由井冈山土地法改为兴国土地法,由没收全部土地改为没收地主和公家的土地,主要照顾中农利益。

第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停止了原来没收地主阶级土地的做法,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主要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转变为民族矛盾,全体中国人民都为民族独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我们党的这个时期,也是为了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来共同抗日。这一时期也是我们党对地主最有感情的时期,也是我们党对地主政策最不一样的特殊时期。

4.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随着解放战争的逐步发展,国内主要矛盾也由民族矛盾转变为阶级矛盾,我党的土地政策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注意,这个时期我们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土地也只是从地主私有制变成了农民私有制。

5.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与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政策上有所调整。主要是在富农问题上,将没收解放战争时期富农的多余土地和财产,保存富农经济。这也是不一样的地方。建国初期也是对富农最温柔的时期,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我们的首要目标是消灭地主,富农是我们拉拢的对象。其次,富农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所以我党在这一时期采取了保存富农的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用于农业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