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未在岗退役军人的安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_2005_23)要求:
“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他们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月初由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接收单位按不低于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支付生活费。接收单位必须保证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工龄、同等岗位、同等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如果您当时已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本人原因未得到安置,安置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标准,按月支付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妥善解决安置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并尽快安排您上岗。或者在补发相关补贴并妥善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险后,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自主创业。
扩展数据:
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解决;第二,不同时期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政策,如果有历史遗留问题,就按照当时的政策解决,这样就把所有的安置都做好了。
比如2006年底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参照的是当时的现行政策依据,包括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这是当时的标准。8月65438-8月1,2065438,执行的标准是安置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
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