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的历史简介

来源

1.清秋瑾《女权之歌》:“男女赋以平权,何以甘居牛后?”

2.1924,湖南赵恒体实行“宪政自治”时,唐群英、王、葛等人发起恢复湖南妇联,继续女权斗争。最后,湖南省宪法委员会同意在省宪法条文中写明“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年满21周岁的男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义务教育以上各级教育的权利”。

旧社会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夫妻就是女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文化、教育和集体生产的发展,妇女同男子一样参加学习和劳动,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男女平等、互助、友爱之风得到极大发扬。

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里,男女关系是简单平等的。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是男女不平等和压迫妇女的社会根源。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公开实行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资本主义社会的女性地位比古代有了显著提高,男女平等也被奉为法律原则。

但是,这种男女平等有很大的局限性和虚伪性。原则与实践、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也有很大差距。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歧视和束缚妇女的反动法律。男女平等的精神在宪法和一系列关于选举、劳动、教育、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男女平等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历史遗留的各种原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男女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仍有所不同。重男轻女、歧视女性的旧传统和观念仍然有些影响。为了维护男女平等,应特别注意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的平等过渡到现实生活中的完全平等,是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妇女解放运动的一项长期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