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典当行?你是做什么的?

典当行典当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典当、典当行、典当业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典当行为的出现:我国最早的典当文字记载是《后汉书》,描述了东汉末年黄巾起义时,甘陵丞相刘玉奉命攻幽州,与公孙瓒部发生冲突。“虞受贲赏,卒,昝数抄而去”。刘玉本打算将这笔奖金抵押给外国,但公孙瓒抢走了。这是历史上最早将“卒”字连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记录下来的。说明中国最迟在东汉时期就出现了典当,中国是最早出现典当行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

典当机构的出现:南北朝时期中国出现了被称为典当行或典当行的典当机构。《法真南史传》中记载,宋江陵令法真(南宋)之孙振彬“尝漳州长沙庙钱一束,然后赎回,得金五两于其中,以巾裹之。宾德,还寺库。”这里所说的寺库,是指寺院经营的专门典当行。《南齐书》中也有记载:“元秋,你出一千块钱,请庙里赎回坐褥、制裘、制缨的白元邵,也赎回元杰、犀牛导和常远的牛。”总之,佛寺经营典当或专门的典当机构,在中国最晚起源于南朝,距今已有1500年的历史。

国外典当行的出现一般认为是在欧洲中世纪早期。比如10世纪到11世纪,很多流亡欧洲各地的犹太人以此为生。据史书记载,西欧各地的犹太人都成了当铺老板,以物品质押为条件放贷取息。

典当行业的形成:我国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曾指出,随着南朝佛教寺院典当经营活动的兴起和普及,一个专门以物质借贷的行业即典当行业逐渐形成。但南北朝时期的典当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是寺庙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国的典当业才真正跳出了佛寺专营的狭小圈子,成为一个在全社会都非常流行和蓬勃发展的古代金融行业。在国外,典当行的形成也是在中世纪。犹太人开设典当行,使典当业日渐兴起,使欧洲成为世界典当业的发源地之一。

以上史实告诉我们,中国的典当行最迟起源于南朝,最早的经营者是佛教高僧,但当时还没有典当行或典当行的名称,一般称为寺库。至于国外典当行的建立,根据现有的史料记载,应该比中国晚,但最晚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早期。这是各国专家学者最基本的共识和结论。

[编辑本段]典当行的概念

典当行又称典当行,是一种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金融机构,是以放贷为主、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因为它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历史上都存在过,不同民族的语言都是用固定的词汇来表达的。典当行的英文名是pawn shop;法语是Mont-de“Piete;德语是Leihhaus;意大利语是montedepiete日本人是质量之家。

虽然各国用词不同,但典当行的定义基本一致。《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行是“借钱抵押个人财产的机构”。并采用欧美通行做法,将典当行界定为典当行,认为“典当行以个人财产为质押从事借贷业务?”。又如华盛顿州典当法规定:“典当人是指任何以个人财产为抵押从事借贷业务,以个人财产为抵押进行存款或出售,或以个人财产为抵押进行买卖的人。”《印第安纳州典当法》规定:“典当商是指任何以存款或个人财产作为质押或通过出售个人财产作为还款担保提供贷款的个人、合伙企业、组织或公司。”

英国的典当行描述也差不多。《典当商法1872》第六条规定,典当人是指“有店铺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者动产作抵押发放贷款的人。”此店为典当行,意为“典当人的住所和仓库或其他营业或交易的场所”。加拿大把1996多年前英国典当法中对典当行的定义照搬了英国的制度,概念一点都不差。

在法国,典当行属于政府授权的六类信用机构之一,官方名称为“市政信用银行”。法国银行法1984第18条规定:“经批准的信贷机构包括银行、互助或合作银行、储蓄机构、市政信贷银行、财务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这说明法国的典当行是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德国和意大利的典当行不是政府金融机构,而是民间金融行业的一员。原《联邦德国信贷业法》规定,典当行是“根据动态产出提供贷款的典当商”。意大利民法典指出,典当行是“被授权经营典当业的机构”。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典当商和二手物品商业法》(1997)也规定:“典当行是具有突出特点的典当商和二手物品交易商。”

[编辑此段]卒的历史演变

综合史料,我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唐宋至明中叶、明中叶至清初、清末民初至新中国成立。每个阶段都有自己鲜明的时代特征。

1.唐宋至明初典当

典当在南北朝产生后,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但自唐代以来,根据东主的地位和资金来源,典当行出现了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之外,还有私人和官办的典当行。其中,民间是地主商人的介入,官办则有官僚自养和政府投资两种类型,从而打破了庙堂财库和典当一统天下的单一典当模式。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加速发展,货币需求迅速膨胀,为私人典当业的顽强崛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私人典当行的一个特点是资本极低,现期极短。一般来说,这样的典当行都是由房东或商人经营的。

与资本匮乏的私人典当行经营者相比,皇亲国戚、高官厚禄就大不相同了。比如太平公主,在唐朝横行了几十年,依仗父亲唐高宗和母亲武则天的权势,不仅勒索钱财,而且“附近农村遍地都是”;此外,他热衷于做生意的好处。“市易制器,吴、蜀、岭南皆制,属道”、“为河剑。”有了这个雄厚的资本,她在家里开了一家精品图书馆,规模和实力可想而知。这是官僚资本最早转移到金融业的典型例子。

唐政府也涉足典当,即所谓公私库并举,也传至五代十国。

宋代也有官方典当行。北宋政府的质仓叫“抵仓免役”,后来改名为抵仓抵仓。惠宗崇宁二年(1103),还下了一道上谕,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因为这些地方是“聚精会神于精艺”,属于“摊贩聚会场所”,游客充足,生意兴隆。

但宋代典当行最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变化和僧办典当行的复兴。

金朝历史虽短,但其典当发展颇具特色。一是广泛设立官办典当行。据《金史》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三年(1163),朝廷处置中都、南靖、东平、镇定等地的质库,以柳泉名义设使、副使各一名。大定二十八年(1188),又在“景福解都府”设置了28个柳泉办事处。设立这些国营典当行的目的是减少私人典当行收取高额利息带来的危害,但实际上是“帮官员交费”,让国家垄断广大人民群众的典当融资权益。二是颁布典当法规。大定十三年,政府还颁布了关于国营典当行的规定:“每一个典当都由大使和副使直接评定,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如一月的按天算。两周年后,超过一个月不赎回,就下架销售。发帖时要写明实物的名称,实物的名称和颜色,金银,以及年月日等。逝者若失,赎日付与他人,验官资,付利息,按新价赔偿。”我们仍然委托交通运输部的一位成员,懂汉字的左先生提出指控。如有违规,我们会查处,每个月向上级汇报。"

元世祖元二十年(1293),以5000锭纸币为资本,设立公典,名为“广汇金库”,借出款项,收取利息。这是《元史》中披露的元代官方典当行史料之一。

2.明中叶至清初的典当

元末明初,僧人经营的典当行数量锐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主要是私人典当行。明代中叶以来,典当行在数量、资本、种类、业务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发展和变化,堪称中国典当业史上的分水岭。明代中期,私人典当行中以商业典当行最为繁荣,这构成了这一时期典当业的新特点。

即商人投资了典当行,成为典当行行业的一大力量。

明代经商也带有浓厚的地域职业色彩,其中以徽州最为著名。在分布上,其触角遍布全国。《明神宗志》上说:“江北各处都开了徽商。”在江南,常州府“资果丰富,徽商居多”;同样在浙江平湖县,新安有几十个富豪,盘踞其中。论财力后盾,其实力名列前茅。《明代北方略》说:北京徽商王绩,“家财百万,店铺数十家。”江苏江阴县徽商毕成家财万贯,“开了十八家店”小说《豆棚闲话》中的徽商王,不仅资本数十万,而且“家伙百余”。在管理方法上,其灵活性更胜一筹。以利率设定为例。据《金陵十三钗》记载,南京一直有500家典当行。福建资本量少,得三分四分,而徽州资本量大,只得一分两分三分。.....人家最不喜欢福建,也没办法。可见,福建典当行坚持高息很难与徽州典当行抗衡。

进入清朝以后,典当业开始形成民、官、帝三足鼎立的局面。这是自典当出现以来,中国封建社会所没有的现象。民当,即地主商人出资经营的所谓私人典当行;官当和御当都是国营典当行,但两者有很大区别。

3.典当从清末到明初到新中国成立

到了近代,受银行、行、行兴起和发展的影响,许多信誉卓著、财力雄厚的典当行开始从事兑换和发行信用货币的业务,这种业务和接受存款一样,比当年的一些官办典当行要方便和复杂。

当时,典当人有时支付的是当铺银行发行的等值货币或银票,可以随时兑换,而不是现金或白银,这在一段时间内相当流行。信用好的典当行,可以把自己的钱和纸币上市流通,从而成为信用货币。民国时期,山西省政府曾授予部分典当行发行权。1930晋钞贬值后,山西省510家典当行中的158家获准发行典当兑换券,发行总额为1346247元。当时一般规定不得超过典当行资本金的三倍。但由于新县晟敏党的后台老板是阎锡山,资金只有1.5万元,却发了多达27万元。这是典当行依靠官职从事金融投机的典型。

[编辑本段]卒的历史作用

典当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历史作用不言而喻。这种作用可以从老牌典当行的社会职能中体现出来。

1.典当行是货币流通的重要渠道。

马克思主义认为,货币在流通领域不断离开起点,在不同所有者之间易手的运动,叫做货币流通。货币流通的过程是货币作为流通支付手段不断为商品流通服务的过程。钱。它一旦问世,就成为一种流通手段,即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成为支付手段,如农民用货币支付地租,债务人用货币支付利息。人类早期频繁的货币借贷活动导致货币支付手段的作用越来越大,反过来又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展。正是封建社会货币流通的发展,才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唯一一个专门从事货币借贷的信用机构——典当行。

典当行出现后,在原有的货币流通渠道之外,形成了新的货币流通渠道,即以典当行为中心完成货币投放和回笼的渠道。最早的典当行——寺仓的经营深刻地反映了这种情况。

佛教自东汉初年传入中国后,受到历代统治阶级的推崇,经过三国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传播并逐渐普及。从皇帝到平民,都信佛,给寺庙捐了很多钱。例如,在南朝梁武帝统治期间,他曾三次舍命为泰寺的奴隶,每次他的大臣或官员都收集1000万元或2000万元来赎回他。官僚大亨们也竞相将他们的私人储蓄委托给和尚和尼姑,或者贷款获取利息。而普通百姓则认为寺庙神圣不可侵犯,根本不敢拖欠债务,也不敢偷盗寺庙财物。此外,政府还给予僧尼各种优惠,如免服、免税等。这些都使寺院财产最有保障,迅速膨胀,堪称“人间十宝,七八佛”,为其经营货币贷款创造了有利条件。

寺库利用手中的庞大资本,在社会上大规模放贷牟利。一方面满足了官僚地主等统治阶级上层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农民、小商人等城乡下层民众的需求。优质银行作为信贷机构,贷款给不同类型的典当行,让钱从优质银行流向社会;经过一定时间的周转,家庭会将这些货币以债务和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国库,使货币再次从社会流向国库。正是这一过程,形成了封建社会前中期特有的货币流通渠道。据史料记载,在中国公元5-10世纪期间,大部分寺院僧侣都不同程度地利用质行从事借贷活动,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生活用品的购买费用,而是为了发财致富。这无疑是让以典当行为中心的货币流通渠道畅通无阻的基本动力。比如中唐时期,福田寺的常言法师,“与一居士开店,集资盖屋,算出十几万”,就是证明。

典当行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

典当行本质上是商业金融机构。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必然要参与商品交换并为之服务,从而赚取利润,维持自身的生存。

典当行商业性质的第一个表现,就是初期主要承担筹集资金的任务。南北朝(420-589)以来,质库虽然是人类最早的信用中介,但由于受到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当制约,所以实际上仍然没有独立出来,完全依附于寺院的一个经济部门,或者说是寺院经济的多元化经营方式之一。

当时佛教与商业关系密切。这是因为上层僧侣坐言起行,奢靡腐败,过着“食而不拼,衣而不织”的寄生生活。平均每人每年的衣食费用是“3万元左右”,“五才做不到这一点”;为了满足僧尼的巨额开支,寺院除了勾结统治阶级,欺骗善良男女化缘外,还必须自己筹集资金,填满无穷无尽的宝藏。为此,寺庙的三大经济部门——房地产、商业和高利贷各显神通。而对良田的广泛占用,带来的只是地租的那种,使得经营管理成为寺庙敛财的主要手段。同时,作为高利贷的一个分支,最初的优质银行起到了为商业筹集资金的作用。

早期的寺院和庙宇往往位于市场附近或城乡最繁华的街道上,极大地方便了寺院经营的商店、住宅和仓库的经营活动。品质银行为南来北往的商人提供服务,通过放贷和收取利息来增加寺庙的整体财富,从而为寺庙经济中更重要的部门——商业的繁荣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这也是后世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开始。

典当行的商业性质还表现为在一定条件下直接从事市场活动。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典当行的财力与日俱增。特别是在它成为独立的金融机构后,典当行开始经营业务或其他副业,从而找到了一条除借贷和赚取利息之外增加自有资本的新途径。

买卖粮食是典当行做生意的典型。明末清初,手工业中日益增长的资本主义因素极大地刺激了商业资本的活跃。有的“富商巨贾,靠着他们的钱,买的便宜卖的贵,救自己的孩子和母亲,还有老人还是几万块钱”,甚至“有钱人可能数百万、数十万”。商业资本的傲慢突出表现在对盐、粮等重要生活资料的垄断。典当行在这个垄断过程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乾隆初年,江浙皖的典当行与商人勾结炒粮,类似于宋代的“谷店”。也就是说,每到秋粮丰收便宜的时候,商人就以较低的收购价收购大量的谷米,然后以较高的卖价转让给典当行,取得质款后再收购粮食,就像批发商一样,通过“随收随翻”,“资本不多,操作巨大”。而典当行则可以利用典当钱的折价来赚取差价,然后将收到的粮食囤积起来。在青黄不接,商家也没有赎回的情况下,高价卖出,就像零售商一样,等待“市场价格飙升,获得数倍的利息”。对此,一些法院官员也感到不安。乾隆十二年(1747),陕西道监唐仁在《请禁储米为疏》中指出:“最近听说民间典当,有一场收米为谷的竞赛。利率很低,吸引了很多人,积累了很多。”店里的商户不太多的时候,他们就获利,奸商狡猾,是小贩,就伺候店里迁就,都是低价收购。“这段话形象地描述了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相互结合,共同谋取利益的情况。

典当行是国家财政的补充来源。

在封建社会,由于统治阶级生活奢侈,各种战争频繁,国库空虚,入不敷出。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封建统治者往往采用各种手段搜刮剥削,或加税以维持局面。

朝廷搜刮的对象遍布各行各业,典当行自然难逃一劫。中唐以来,安史之乱以来,中央政权大权旁落,藩镇割据日益兴盛,战乱灾难连年不断。建国三年(782年)四月,唐德宗担心豫冀士兵每月开支超过百万,国库花不了几个月,就下沼泽,“达索京畿尚墨”,美其名曰“借”。规定凡积钱、积丝、积粟、积麦者,借四分之一。但由于商人的反抗,虽然政府用严酷残酷的法律,甚至把人逼死,造成了“京城被贼抢”的悲惨局面,但也只拿到了80万。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达到筹集军费、充实国库的目的,将邪恶之手伸向了典当行等信用机构,因而“邵取柜、质库抄之,只达二百万”可见,典当行的钱虽然被抢了,但其资金储备非常丰厚。在暴力剥夺下,它和专门为他人保管贵重物品的柜子作坊里的柜子,成为封建国家维持财政的重要来源。

典当行成为国家财源的另一个标志是缴纳地方税。封建国家的税收剥削非常残酷。除了作为主体税种的夏税和秋粮外,历代还有大量苛捐杂税。不仅中央公开多派,地方官员也暗中多派。明朝末年,皇宫中有65,438+万名太监和9,000名宫女。其宗室消费无限扩大,仅工部每年就需要200万两白银用于修建皇宫。最小的支出,也就是宫女的胭脂费,每年高达40万两白银。为了力挽狂澜,创造新的税源,天启时期(1621-1627),政府计划对典当行征税。具体来说,按照典当行资本税1/10,预计每年为国家创收20.2万元。虽然明朝在这一举措实施之前就已经崩溃,但是典当行的纳税问题已经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清朝上台后,国家立即征收当铺税。据《清惠殿》记载“康熙三年题准,当铺每年收银五两”。当时每年能够征收11万两以上,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财力不足。雍正六年(1728),政府还规定,凡民间开设典当的,必须取得“典当”,即营业执照,缴纳“典当捐”,并照常缴纳地税。清末,地方税改为预缴。光绪十四年(1888),政府下令各省各典当行缴纳白银100两,作为最后20年的税。光绪二十年(1894),由于海防等费用,每家典当行不得不再次捐银200两。此外,地方税收也开始陆续增加,各地还存在不少刻板印象。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在税收上也下了决心。1913-1925,全国年平均税收预算约70万元,其中山西、山东两省年缴纳约3-4万元。税收虽然不多,但已经是政府不愿意放弃的税源。

典当行是调节经济的辅助部门。

古代的典当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机构,所以往往为统治阶级所倚重。封建国家有时把它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和实施某些经济政策的辅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