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社会历史条件。(急)希望家长能帮帮我。
一、客观条件
1.长期民族团结和大民族团结的形成。中国是一个由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自秦汉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各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密切,友好交往,相互融合,共同建设祖国,反对阶级压迫和外来侵略,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存共荣的关系,这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条件。1840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族人民受帝国主义奴役,受其反动政府压迫。中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最终赢得了民族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在近代反帝反封建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洪流中,少数民族也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和英雄人物。
1949 10,新中国诞生了。在中国的领导下,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大团结,彻底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为各少数民族全面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了可靠的政治基础。
2.“杂居、小居、杂居的民族分布格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相互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杂居的民族分布格局。一个民族是一个稳定的共同体,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和以共同的文化表达的共同的心理素质。每个民族都必须拥有或曾经拥有自己的共同地域,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民族分布状况。同时各民族杂居,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包容的大混合格局。中国的民族分布如下:汉族遍布全国,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和东北边境地区。这种民族分布格局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适宜的条件。
3.各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社会和自然原因,汉族的经济发展高于少数民族,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比汉族地区丰富。这就决定了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优势互补,相互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发展繁荣的目标。
第二,主观条件
1.中国的正确领导。中国* * *在领导人民革命和建设中,成为各民族团结、解放和发展的核心力量。党的正确领导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保证。根据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的结合,中国总结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就在陕甘宁边区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许多自治政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7年5月1日,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积累了经验。
2.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宣示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是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导原则和法律依据。1952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以一个民族为单位或者以几个民族为单位建立各种自治区。65438年至0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一项国家制度。
根据上述法规,从1955年到1965年,新疆、广西、宁夏、西藏先后建立了自治区,其他省份建立了28个民族自治州、60个自治县。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已经确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民族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65438-0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不仅恢复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原有区划,还建立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至此,中国已有45个少数民族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和散居的地区建立了民族乡。同时,还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当地的条件和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措施表明,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益完善。
3.国家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条件。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与本民族有着密切的联系,了解和熟悉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现状和特点,本民族的语言、风俗习惯,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特别是解放思想,对改变本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因此,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到自己的民族地区工作是方便和进步的。他们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它是组织少数民族人民从事革命和建设的骨干力量,是领导少数民族人民前进的领导者。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通过专业院校、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统一的有效途径,是社会主义事业在各民族落地生根、取得胜利的可靠保证。
以上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条件,也是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条件。没有任何条件,民族区域自治是无法实现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中国没有实行民族共和的联邦制,而是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认为这种制度更好,更适合中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