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比如前几天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河南驻马店一女子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事发后,被撞倒的女子躺在马路上一动不动,期间有多辆车和行人经过,没有一个人停下来查看情况,也没有人上前救助。一分钟后,该女子第二次被另一辆车碾压。
很多人在感到悲伤和愤怒的同时,对世界和路人的冷漠,把自己的冷漠归结于十年前的“彭宇案”。
据报道,2006年10月20日,165438+64岁的徐寿兰在等车时,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去赶末班车,当他经过前一辆车的后门时,26岁的彭宇正在从后门下车,双方在匆忙中相撞。后来,彭宇把徐寿兰扶起来,和家人一起送到医院治疗,期间还支付了200元医药费。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彭宇的妻子提出:“原告的伤害不是被告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彭宇说:“我下车时撞了人,但不是撞原告。”问他为什么帮助原告并支付医药费,他回答:“做好事。”在得知事发当天派出所民警的讯问笔录丢失后,他拒绝承认事后民警编造的笔录,并表示要向媒体举报。
但7月4日,彭宇打电话给一位站长,说自己做好事被诬告,希望媒体关注。主持人向南京多家媒体记者通报了这一情况。一场关于“扶老人反被告”的媒体讨论和关注引发了此事。
媒体抓住了一审判决的这一推理部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抓住撞倒原告的人更实际,而不仅仅是善意的互相帮助;如果被告是在做好事,按照社会常理,原告家属赶到后,可以说实话,让原告家属带原告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并没有做出这样的选择,其行为明显违背理智。”
热议的是,一审法院基于“人性本恶”的理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彭宇打人,而不是帮助老人,称法院判决不支持见义勇为、帮助老人做好事。一审法院一时指出。
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6月5438+10月,二审法院在案发当天双方分别报警时,发现了两份接警处理登记表,其中“报警内容”一栏记录了两人发生碰撞的情况。
南京中院二审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彭宇一次性赔偿徐寿兰654.38+0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和对本案发表相关评论;双方都撤诉了。
2008年3月15日,江苏高院院长龚丕祥在全国“两会”上做新闻发布会,首次透露双方已庭外和解,撤诉,但未透露案情。公众没有等来二审的判决,而是等来了法院和双方的守口如瓶。
媒体和公众都没有接受这个没有定论的结局,也没有权威解释“是否真的撞了人”或者“帮助了别人”。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彭宇亏了钱。
基于此,舆论形成了“好人受了冤枉”、“司法不公”的一边倒的评论观点。随后几年,这种观点广为流传,法院成了社会道德滑坡的助推对象,甚至“扶不扶”也成了春晚嘲讽的对象。
遗憾的是,当年有些媒体盲目地把彭宇当成一个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受委屈”的故事比“打他们的人要赔偿”的现实更能撬开读者的眼睛,激起他们的互动欲望。
不得不说的是,也许正是人性中自私的因素,让人们习惯于为自己在人群中的冷漠找一个客观而冠冕堂皇的借口。看来“误传真相”总是比真相走得快。这造成了令人遗憾和尴尬的局面。人们对这个案件的误解和误读加深了。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坚信,彭宇被判赔偿只是为了救人。
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虽然一审判决确认了双方碰撞的事实和结论,适用法律正确,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的信息是,判决不公,诬陷彭宇做好事获得赔偿,造成负面影响,频频见诸报纸、广播、荧屏等媒体,如“老人倒地扶不起”、“好人做不了”等道德判断。
我们能帮还是不帮?
事实上,对于是否帮助的问题,法律早就有了答案。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如果接受者不能证明是帮助者把他推倒的,那么帮助者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来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未出现过帮助人仅因帮助他人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或许正因为如此,每当类似事件发生时,总有人只能带着十年前一个被误读的“彭宇案”叹息,感叹这个世界越来越糟糕,甚至为冷漠寻找借口和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再次重申了法律见义勇为的态度。“被救助人因自愿紧急救助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救助行为对被救助人造成一定损害,救助人也不承担责任,更何况损害不是救助人造成的。
近年来,各地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和地方政府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机制日趋完善。
勇敢是中华民族崇尚的高尚道德品质。
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老少咸宜”的善良,同时又有一种趋利避害的自私。而当我们看到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当我们在“该不该帮”这个问题上徘徊、犹豫的时候,我们必须在心里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再也不能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永远站在善良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