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改革进程

确定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量大,再短期,量小。

1和19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期间深化利率改革的规划》初步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2、65438+1996年6月1,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实现借贷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

3.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4.1998年,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浮动区间由40%扩大到50%。

5.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利率和贴现利率生成机制,放开贴现和再贴现利率。

6.1999年6月5438日至6月5438+10月,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实行协议利率,3000万元以上、5年以上大额定期存款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协商利率。

7.1999,允许县以下金融机构最高贷款利率上浮30%,小企业最高贷款利率扩大到所有中型企业。

8.2000年9月21,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9.2002年,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区间;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

10.2002年3月,将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政策的公平对待。

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中国银行做了大量的放权工作:

1996之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相继放开;放开国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点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2000年7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宣布,中国将用三年时间完成利率市场化总体方案,先放开外币利率,再放开人民币利率;先放开贷款利率,再放开存款利率。

2004年6月65438+10月1,央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3月25日,实施再贷款浮动利率制度;10年10月29日,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实现了“控制贷款利率下限、存款利率上限”的阶段性目标。

2005年6月365438+10月31日,央行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报告》。报告指出,利率市场化的核心问题是改变融资活动的风险定价机制,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买卖风险或定价风险的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就是逐步过渡到中央银行不再统一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而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直接调控货币市场利率,从而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2005年3月16日,央行再次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目前只有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等少数利率尚未进入市场化改革进程。

近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公开承认,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比其他改革要慢,央行希望这个进程走得更快,正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向这个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条件越来越成熟,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学会自主决定存贷款价格。

(二)官方利率的缺陷

1.政府为名义利率设定较低的利率水平,这将刺激投资增长,但同时减少居民储蓄。

2.利率管制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如上所述,当利率受到控制并处于较低水平时,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一些原本借不到钱的低效率企业也能在此时获得资金,这就促使一些劳动力资源丰富但缺乏资本的发展中国家不适当地鼓励资本替代劳动力的进程,不利于发挥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优势。用非主导因素代替主导因素是一国经济系统效率的巨大损失。

3.利率控制通常包括降低利率水平和信贷配给。人为压低利率水平的后果是极大地刺激了资金需求者获得贷款的欲望,但信贷配给制度将有限的资金流向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过度的资金需求和有限的配给之间的矛盾导致金融黑市是对监管不足的自发反应,但缺乏法律保护的诸多因素决定了其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破坏性。信贷配给制度诱发了频繁的“寻租”行为,加剧了社会腐败的滋生。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信贷配给并不完全是根据政府的产业政策,而是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和信誉,个人的人脉或者交情,甚至是借款人支付的回扣的多少来分配资金的流向。这样企业就会不顾企业内在价值的提升,用尽一切手段争取优惠信贷资金。

鉴于上述弊端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冲击,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在经历了利率管制带来的发展期后,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逐步解除利率管制,放松金融约束。在我国,严格控制利率的弊端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放松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成为必然趋势。

(三)中国现行利率体系透视。

1,利率形成的非市场化

在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通常情况下,中央银行并不直接决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而是参考货币市场和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通过设定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来影响市场利率水平,从而影响全社会的投资和消费。

但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利率的形成主要受制于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意图。政府既规定了利率的总体水平,又规定了各种利率的具体水平(即利率结构),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严格控制,使得利率严重“非市场化”:什么时候需要调整利率,调整到多高,利率浮动区间有多大。都是国家规定的——这种利率管理模式还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各地遵循统一的利率政策,不能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资金供求的差异灵活发挥调节利率的作用,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这种情况限制了利率对不同地区、行业和产品的调整,削弱了我国分层宏观调控的效果。

长期以来,从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到居民、企事业单位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从活期利率到固定利率,从短期利率到长期利率,无一例外都是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这意味着,无论银行的管理水平如何不同,它们在市场上获得的产品价格都是相似的。这使得中国大部分银行体系处于非竞争状态。而且行政指令确定的利率一旦确定,将长期保持不变,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必须审慎行事,严格执行强制利率。这使得利率长期处于“死杠杆”状态,在低位停滞,缺乏积极灵活的调节机制。虽然按照央行的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和基层银行都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利率浮动权,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上级银行对利率浮动权的截留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利率浮动权对于基层银行来说往往是名义上的,没有必要在市场上实行浮动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利率时,往往将利率水平设定在资金供求关系之外。它侧重于中央银行、金融、商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调整,而不是根据社会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甚至把利率调整作为减轻企业负担、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工具。理论上由央行根据社会资金供求、社会资金平均利润率、物价水平、企业和银行盈利水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但这些指标有时很难准确预测,有时具有一定的时滞效应,因此容易产生信息失真。这些因素使得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利率时存在主观盲目性,难以真实反映市场均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使用效率影响很大。

中国人民银行往往采取“试错法”,即先调整再看效果,不重新调整。因为这种调整中加入了很多人为因素,如果人们的认识有偏差,其利率水平的确定必然是错误的。此外,我国利率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物价上涨,调整方式被迫被动,偏离了调整目标,切断了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的联系,大大削弱了利率的调节功能,造成利率水平确定的不科学。

迄今为止,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利率政策和利率改革也很少考虑如何通过市场机制来引导资金流向和调节资金配置。这样做的后果是放弃了市场经济的原则,难以用利率手段激励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使实际利率的变化不能真实反映资金供求关系,从而改变资金需求和需求结构,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自动趋于平衡,不利于资本形成数量的增加和资本形成质量的提高。虽然对于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利率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它们的融资成本和预期利润率,因此对它们的投资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但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基本上是无效的,国有企业的投资对利率的变化缺乏应有的敏感性,这三类投资者的投资占整个投资的绝大多数,所以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利率机制不利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

2.中央银行利率决策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下,利率水平的确定和差别利率政策的制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表现出高度的计划性和封闭性。表面上看,利率水平是由央行,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中国在利率调控上似乎比西方发达国家更为便利,不需要通过其他货币政策手段来操作。只要央行和国务院同意调整利率,利率目标就可以实现,实体经济变量就会对利率变化做出反应。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央行只享有一定比例的利率浮动权,缺乏操作利率杠杆的自主权,而商业银行只能执行现行利率制度,基本没有自由浮动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法,我国真正的利率决策权是利率变动权,不在于管理国家金融事业的中央银行,也不在于直接经营金融业务的基层银行,而是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也就是国务院。具体来说,目前我国利率水平的决定是由货币政策委员会做出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和学术界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总理任命,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货币政策和货币供应量、利率和汇率政策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可见,我国利率政策的决定并不是由央行做出的,一般是企业主管部门、商业银行、金融部门、央行等各种利益集团经过多方协商达成利益平衡的结果,最终决定权在国务院。没有提前宣布货币政策委员会何时、如何开会,也没有以公报的形式说明决策的依据,不够透明,让人无法分析和研究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而且,由于有关方面更重视利率的利益分配功能,而不是其经济调节功能,各部门的利益往往是矛盾的,在这种谈判中很难在反复的讨价还价中达成一致,出台的利率调整方案往往会错失适当的时机。如果考虑利率政策之外的时滞,我国利率调整明显滞后。显然,这种利率管理体制过于集中、僵化和平淡,不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实际变化,不符合市场经济。

利率随行就市,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

3.利率政策目标错位。

在中国现行利率体系的诸多缺陷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利率政策目标的错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率作为经济杠杆的功能已经退化,利率政策的目标不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是服务于生产关系的调整。比如,对民营经济的贷款利率高于国有经济,主要是为了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农村合作经济的贷款利率低于国有经济,有利于促进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对信贷集中在国家银行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和优惠贷款利率,目的是禁止商业信贷,帮助信贷集中在国家银行,等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利率作为经济杠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率调整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盯住通胀,二是调整利益分配,三是优化资源配置。但在这三个目标中,由于对利率杠杆优化资金资源配置的功能和手段认识不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用于调节宏观经济,但决策当局最重视的是利用利率来调节复杂的经济关系和调整利益分配,主要是权衡企业、银行、金融等部门的利益,尤其是利率水平的确定始终受制于资金需求,首先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通过把贷款利率控制在较低水平来减轻企业负担,所以其本质是把利率政策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财政手段和工具——比如1996降低利率就是解决企业亏损问题。这种方法完全背离了价值规律和资金供求关系的要求,很难说有几分科学性。事实上,我国目前以减轻企业利息负担为目标的利率调整模式,既不利于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也不利于国有经济部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只有从国民经济全局考虑利率水平的变化,利率才能发挥其作为间接宏观调控重要工具的作用。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利率变动的重点是整体宏观经济形势。例如,美联储的利率政策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供求平衡,避免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而不是为了“股市价格的上涨”,更不用说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了。

事实上,短期内,利率的政策目标应该是调节经济变量,保持宏观经济的良好运行。从长远来看,应该转移到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上来。如果用来调整经济关系和利益分配,就会像俗话说的“不断削,则乱。”

4.低利率政策和低制度效率。

利率在当代世界各国的发展战略和需求管理政策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通过直接影响储蓄、投资和货币需求,利率将极大地影响公共部门的收支、总需求、产出和就业,并将对国际收支产生重要影响。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由于利率不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调节,因此利率的选择成为决策当局的重大决策问题。为了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许多发展中国家采取将利率限制在低水平或负实际利率的做法,并长期保持不变。

利率既然是金融商品的价格,就应该与其他商品价格保持基本平衡。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长期以来,中国的利率不仅管理过紧,管理权限过于集中,而且一直实行低利率政策,以支持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建国之初,中国用低利率支持国民经济的恢复是绝对必要的。但在长期计划经济习惯的影响下,低利率政策被片面强调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忽视了利率的杠杆作用,导致利率不断下降。例如,自1959起,所有贷款利率月利率下调至6%,储蓄主要品种减少至三种,利率分别为0.8%、3%和4%。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多次调整利率,但这种调整是迫于通货膨胀的压力,调整的幅度并没有改变低利率水平的本质,导致负利率现象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一再出现——1985-1994的十年中有六年出现了负利率,1986年更是高达65438+。

随着利率管制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利率应该回归市场的本来面目。现行的计划利率管理体制超越了资本市场对利率的直接行政规定,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改革。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现利率形成的市场化。在社会资金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应在国家间接调控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核心,以市场利率为主体,建立多元化的利率管理体系、利率形成机制、利率结构体系和利率传导机制。

1992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央银行根据资金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基准利率,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浮动。”1993 12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将设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各类利率要体现期限、成本和风险的差异,保持合理的利差;逐步形成以央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这一改革安排勾勒了中国利率改革的一个框架,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指导思想。

(四)利率货币化的内涵和外延

1,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利率市场化,就是中央银行放松对商业银行利率的直接管制,把利率的决定权留给市场,由市场参与者自主决定利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和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等间接调控手段形成资金利率,使二者之间的地面反映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简而言之,利率市场化就是利率水平由资本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放弃对利率的直接行政干预。

利率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管理当局或中央银行的权限、范围、程度、总量措施和利率传导机制。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率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利率市场化是相对于利率管制而言的。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利率由央行统一制定。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根据资金供求和自有资金运行情况自主确定存贷款利率和各类金融资产利率。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利率由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的供求情况和中央银行的指导信号自主确定。央行只是通过预定的年度货币政策计划,制定和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引导窗口,借助货币市场内部运行机制,向金融机构传递央行的信贷和利率政策信号,从而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

因此,利率市场化主要是指在发展中国家利率管理体制由国家制定的管制良好的利率向中央银行管理的市场利率体系转变的过程中,政府逐步放弃金融抑制,培育和创新市场主体,改进和完善金融市场交易规则,逐步放松甚至取消利率管制的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在央行的计划指导和宏观调控下,由借贷双方根据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确定利率,从而形成由央行管理下的市场机制决定的市场均衡利率。央行计划指导是指央行通过预定的年度货币政策计划,制定和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等基准利率,以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指导窗口,引导市场利率。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是指中央银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金融监控。

利率市场化内涵丰富,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决定采用利率,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应由市场自行选择,中央银行有权力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

1.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决定利率。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利率是货币和金融商品的价格,由货币供求平衡决定。因此,利率市场化的真正含义是,在利率管理机制上应给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当大的自主权,而不是传统的集中指令管理,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的资金供求决定市场利率。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不同金融交易各自的特点自主决定利率。金融交易主体应当有权就其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具体条款进行讨价还价。议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和竞价,也可能是资金供需双方在不同的客户或服务商之间反复权衡选择。

2.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应由市场自发选择。

和任何商品交易一样,金融交易中也存在批发和零售的差价。但与它不同的是,资本交易的价格在期限和风险方面也应该有差异。利率规划当局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科学计算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相反,金融交易双方应有权就某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或规模)、期限、风险和具体利率水平达成协议,从而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

3.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或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标。

显然,从微观层面来看,市场利率比计划利率有更多的档次,其结构也更加复杂。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市场交易量大、金融交易主体普遍接受的一个或几个利率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银行间利率或短期国债利率是最具代表性、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的市场利率。它们将成为制定其他所有利率的基本标准,成为衡量市场利率涨跌的基本依据。

4.政府(或央行)有权力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利率。

利率市场化主要是解决利率形成机制的问题,即利率的形成应该由市场而不是政府或一国货币当局的中央银行来决定。但是,利率市场化并不排斥政府的监管作用,也不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监管。就像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样,在整个利率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国家控制和干预。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央行在放松对商业银行利率直接管制的同时,普遍加强了间接管制,通过设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手段形成资金利率,间接反映了货币当局的政策意图。比如,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资金供求格局,从而间接影响利率水平;或者通过调整基准利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从而改变市场利率水平。在金融调控机制部分失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和程度进行窗口指导,但这种手段不宜过多使用,以免干扰金融市场本身的运行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可以动态地看作是从目前单一的计划利率机制向国家宏观调控和约束下的市场利率机制转变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市场机制在决定信贷资金价格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形成以基准利率为中心、以市场利率为主体的利率管理体系,既具有国家宏观调控功能,又具有市场自我调节功能,从而调节社会信贷资金供求,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就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取向而言,我国市场化利率体系应形成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和再贴现利率、国债利率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利率为补充的利率体系,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

(五)利率市场化和市场利率

从形式上讲,利率市场化是把利率的决定权从政策执行的强制控制中交还给市场,但从本质上讲,利率市场化实际上是把利率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价格信号。利率市场化的研究离不开对市场利率基本概念的正确理解。

市场利率是与法定基准利率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资金供需双方达成的一个利率。市场利率是完全自由化的利率。与现行银行利率相比,它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客观性和灵活性。

首先,市场利率是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客观真实反映。它具有自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功能,能够不断调整和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组合。其次,市场利率敏感地随着市场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引导作为市场交易对象的货币资金按照价值规律运动,发挥其选择最佳机制的功能,从而实现资金流动的效率和合理性。市场利率的客观性和灵活性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可靠的参照系,可以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更具有效性和约束力。

市场利率作为市场决定的利率,并不取决于单个市场参与者的意愿,而是取决于整个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如果市场竞争充分,任何单一经济主体都不可能成为利率的单边制定者,而只能是利率的接受者。因此,市场利率是一个广泛而权威的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利率是影响和决定个人利率的基准。个别市场交易中的利率不一定是市场利率,脱离市场利率的个别利率不能视为市场利率。

目前人们对市场利率的理解往往容易出现误区,以为只要市场利率是市场利率,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设定市场利率。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不被人们认可和接受,不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的个别利率,不能算作市场利率。当然,不同等级的借贷活动有不同的市场利率,不同等级的市场利率总是体现在不同的个体利率上。比如一年期贷款的市场利率是9%,这只是一个基准利率。银行在给企业贷款时,会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贷款的风险,确定一个9%左右的利率。这个个体利率当然是市场利率,在个体交易中完全不受市场利率的限制。

目前的浮动利率不仅是官方利率的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利率的组成部分。这具体是指在中央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利率水平可以在规定范围内的一定比例内浮动,从而发挥利率促进企业管理、节约资金使用、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