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NPC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就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本州实际出发,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不矛盾、有特色、可操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州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立法建议第六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第七条立法建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八条提出立法建议,应当提交立法建议书。建议书应当载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提出废止法令的建议时,应说明废止法令的必要性。第三章立法规划和计划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并在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完成。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CPPCC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审核、选择、编制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提交主任会议审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本部门联系的单位和部门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情况。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五年立法规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四章法规起草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工作;本州立法权限内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第十四条对于单项综合性、全局性、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起草。

受委托起草的法规草案,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草案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退回原起草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交下次主任会议审议。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确保起草工作按时完成。

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网上向公众征询意见。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起草的规章,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五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法规案,由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专门委员会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