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是谁?
原告刘,女,1997年8月3日出生。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原告之父),男,出生于2000年6月5438+097165438。委托代理人:刘海宏(原告的姑姑),女,出生于1974年9月。代理权是代表代理人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上诉和收集法律文书。被告李杰,男,1991年2月4日出生。被告人唐穗林(原名唐水林),男。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男,出生于10月23日,1991。代理权是代表被代理人承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收集法律文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被告李杰、唐穗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马宝军法官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杰、被告唐穗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此案现已结案。
据原报道,2011年5月5日,被告人李杰驾驶豫F21977在山城区八万小门前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刘发生事故,直至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杰负事故全部责任。豫F21977的登记所有人为本案被告唐水林。车豫F21977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28222元(其中医疗费5812元、护理费13元、伙食补助费6000元、交通费29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复印费120元
被告人李杰辩称,对原告知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补充赔偿。被告人唐穗林辩称,对原告知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只要依法同意补充赔偿即可。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未答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住院费用清单和费用汇总表。3.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一套。4.两张陪护证。护送者是赵和。5.鹤壁市淇滨区汇鑫农牧有限公司2011二月、三月、四月工资花名册四份,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一份。6.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单一机动车保险。7、一组运输票据,* * * 290元;账单复印件一套,* * * 120元。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杰、唐穗林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李杰、唐穗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