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

按照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已购公有住房、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判定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费标准如下:

转让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 5月19日前取得的,按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标示地价的30%收取。

(2)1990 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之后取得的,按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标示地价的60%收取。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转让合同当日标定地价的10%收取。

政府统一执行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申请办理出让手续之日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后取得的,按申请出让之日标定地价的60%收取。

(3)以出让方式取得拆迁户原有土地的,或者以市场价购买的拆迁房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 05 19之前取得的,按标示地价的30%收取。

(2)1990 5月19日后取得的,按标示地价的50%收取。

参考数据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什么意思?有标准吗?房天下[引用时间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