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的法律贡献
童柔教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观点,与他对马克思主义的全面理解和对民法的深刻认识是分不开的,这使他的观点有了坚实的基础。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商品交换过程的论述——“商品不能自行走向市场,不能自行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到它的监护人,货物的主人。”“要交换,就要承认对方是财产的所有者”,双方意思相同,所以货物是可以交换的。他分析了民法的本质,认为民法的主要任务是为特定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然后,结合世界主要国家民法典都有权利主体、所有权(物权)和债务、合同三部分的事实,他认为这是商品交换不可或缺的要求。中国目前是计划商品经济,民法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如果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社会,就必须制定一部适合这个社会商品经济的民法,而中国的民法体系也必须以主体制度、产权制度和债务契约制度为重点,否则就无法为中国的商品经济服务。
对民法制度的看法,在他的著作中都有论述,由他主编的《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版)是最完整的表述。本书在《民法通则》出版后,根据佟柔教授的民法理论和体系结构,与他人合作,作为高校试用教材进行了改写。
佟柔教授还紧密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在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提出了一套关于国家所有制与企业经营权关系的论述,形成了系统而深刻的理论...他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或股份化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国有企业股份化,全国其他战线近十亿人将变得一贫如洗;全民所有制没有了,怎么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不可动摇的根本制度。”这个观点是在1988和1989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与经济法研究会年会上表述的。
童柔教授也研究经济法,最早提出主体经济法理论。他认为,经济法是一门学科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任务是通过遵循和运用基本法的各种法律手段,综合调整具体的经济事务,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效果。详细论述请参阅法律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中国经济法论》中的“学科经济法论”。这个观点在其他著作中也有论述。
此外,他对民法的大量具体制度,以及婚姻法、继承法和公司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都有独到的见解或论述,散见于他的著作和论文中。1985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第一辑,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还参与编写了书籍:《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出版);《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出版),主编,主要撰稿人之一,负责民法部分;他主编并参与编写的《继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出版),也是高校试用教材;曾任《中国法学年鉴》编委,撰写《民法》1987、1988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版);张友渔同志主编的《中国法学四十年中的民法与民法通则》(法律出版社1991出版,孙亚明同志主编,佟柔教授为供稿人之一)。
他主编的书有;《民法通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87);“七五”期间由陶希进同志负责的国家社科项目《中国民法学》丛书第一册《中国民法通则》(佟柔教授是副主编之一),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重庆出版社出版,1988;《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几个民法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1985;《论国家所有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出版;由他担任副主编的《中国民法讲义》(1987),于1989年在《中国民法教程》上修订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此外,还在报纸和杂志上发表了数十篇关于民法、破产法和流通票据法的论文、报告和采访。
佟柔教授负责的国家社科项目《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和他主编的《中国法律与民法大词典卷》尚未出版。他曾打算写一本书《中国民法的几个理论问题》,可惜还没动笔就病倒了,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