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了我国流转税改革的进程。

流转税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般认为,流转税制度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虽然有人认为中国周朝的“封城征收”是流转税的萌芽,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与土地和农业收入相联系的“古代直接税”始终是最主要的税收形式,世界各国大致如此。直到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转税制度才普遍建立起来,并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

当中国落到民国时期,流转税已经成为主体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于6月1950和6月1颁布了《国家税收管理实施原则》,统一全国税种;并宣布了几项关于流转税的税收规定。当时的流转税主要是商品税、工商营业税和关税。此后30年,随着我国计划经济的加强和商品经济的萎缩,流转税的税种合并,流转税体系和整个税制处于萎缩状态。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以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一次是1984,另一次是1994。两次税制改革大大强化了流转税制度,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逐步巩固。

1984工商税制改革期间,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发布了产品税暂行条例(草案)、营业税暂行条例(草案)、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大大提高了商品税制的完备性。

1994的税改规模空前。针对1984税制改革建立的流转税体系存在税制复杂、重复征税、内外有别等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均于1994年3月2日起施行。这次税制改革取消了产品税,调整了原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新开征了消费税。再加上按照1992修订的进出口税则征收的关税,我国的流转税体系比以前完善了很多。

此外,通过税制改革,我国还实现了流转税制度的内外统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月9日通过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从1994 1 2月起,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适用,国务院1958发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不再适用,从而结束了流转税领域长期以来国内外有分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