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价值是什么?
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必要讨论“文物价值”这个概念。
但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而“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也就是说,只有可以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有价值,才能通过交换产生剩余价值,才能每天产生我们所说的“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国家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至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没有禁止出售,但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博物馆、保管场所或者游览场所外,可以改作他用,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属人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事实上,根据这一条款,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是不能出售的。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
问题1:即使馆藏文物和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不能买卖,也不是商品。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不是商品的文物没有价值,但它们还有“文物价值”吗?它们还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什么?
问题二:既然馆藏文物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就没有价值,不能产生经济效益。
那么,为什么八达岭、十三陵、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文物或博物馆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呢?如果这些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文物没有产生经济效益,这些地方的经济效益是什么?
第二,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与“价值”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使用价值”。
文物没有价值。有没有利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指事物的可用性,以及事物满足人的需求的效用。
马斯洛曾经把人的需求分为五种,简而言之,可以分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
文物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吗?是满足人的物质需求还是精神需求?还是两者都有?要理解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对文物在最初和今天的作用做一些研究。
我们今天所说的文物,在历史上有一定的作用,也就是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一般来说,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前者是字画,后者是宫殿、寺庙、遗址。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也按照这种分类方法来分析文物的古今功能,即使用价值。
首先看不可移动文物: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生产、生活、居住的地方。
比如铜绿山矿遗址,半坡遗址,故宫,还有一些名人的故居。
今天,这些建筑的使用价值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继续使用其原有功能作为生产、生活或居住场所,如崇礼民居建筑;另一种是向公众开放文化景点或博物馆,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类是祭坛和寺庙建筑或宗教活动场所。
如祠堂、天坛、白塔寺、白云寺、大高轩堂等。
今天,这些建筑的使用价值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向公众开放文化景点或博物馆,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如祠堂、天坛等。另一种是作为办公或居民居住的一些单位,如大高玄殿、摩诃寺等。三是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如广济寺、西皇寺等。
第三类是陵墓建筑或古遗址。
比如明十三陵、田义墓和金钟渡的水关。
这些建筑,除了没有修缮开放的,一般都经过修缮,变成文化景点或博物馆,满足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可移动文物也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武器、生产工具或生活工具,如铁边铜钹、石磨等,主要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
今天,虽然我们可以继续把这些物品作为生产生活的工具,即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但实际上我们已经不可能按照它们原来的使用价值来使用,而应该把它们作为文物来研究当时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状况,从艺术审美的角度去欣赏和研究。
第二类是宗教、祭祀、丧葬用品,如秦兵马俑、司母戊鼎、佛像等。
当初这类物品主要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但时至今日,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已不复存在,还被作为研究当时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水平的见证者,从艺术审美的角度进行欣赏和研究。
第三类是原本作为艺术品生产的,比如字画、瓶鉴等等。
当时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审美需求而产生的,这个功能到今天也没有改变。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所谓“文物价值”是指文物的使用价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提到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也是指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的概念。
第二,除了单位或居民自用或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建筑和不开放的以外,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在今天的使用价值都主要用于科学和历史研究,用于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文物三大价值。
第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一切有价值的商品都必须有使用价值,即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不一定是商品,只有交换才有价值。
既然文物具有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就有可能被交换并产生经济效益。
今天,有许多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并用于交换的文化产品,如书籍、音像制品甚至网络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愿意花钱购买书籍和音像制品,是因为他们愿意通过交换获得附着在纸和塑料光盘上的无形信息,以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而不仅仅是购买几页纸或塑料光盘。
也就是说,由于附着在这些纸和光盘上的无形信息具有能够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价值,人们才能有购买这些纸和光盘的欲望,完成交换过程。
从这里的分析,可以得出文物的价值、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的结论。
人们愿意购买参观文物或博物馆的门票,以满足他们的精神和文化需求。
人们花钱买的不是文物本身,而是附着在上面的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
通过消费这些无形的信息,人们在精神上得到满足。
虽然文物本身并不作为交换的商品,但由于人们对文物所附着的历史文化信息有审美、研究和了解的需求,他们也有交换或购买这些附着在文物上的历史文化信息的欲望,这些附着在文物上的历史文化信息就会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交换,从而产生经济效益。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八达岭、十三陵、兵马俑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文物和博物馆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并不是通过出售文物而产生的,而是通过观众购买和消费附着在这些古建筑和文物上的无形历史文化信息而产生的。
在这里,文物本身只是一个载体,因为它所附着的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进入流通领域,通过市场交换作为商品产生经济效益。
还有一个与文物价值相关的概念,就是文物资源。
“文物就是资源”这个口号在文物系统提出了好几年,最近受到质疑。
这种怀疑恐怕主要源于一些人打着“文物是资源”的幌子,无偿使用文物,破坏性开发利用。
文物是资源吗?我认为文物作为资源的定义是好的,但仅仅局限于“文物作为资源”是不够的,因为这种表述不全面,容易造成歧义,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破坏文物资源。
但是,说文物不是资源也是不对的。
在对文物的认识上,两种倾向都是不可接受的。
《辞海》对“资源”的定义是:“资产的来源一般指自然财力”。
美国经济学家艾伦·兰德尔在其《资源经济学》中提出,资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大自然赋予的自然资源,另一类是人类社会中由人类劳动创造的各种资源。
后者是人类自己通过劳动提供的资源。
(2)程恩富在《文化经济学通论》一书中提出了“文化资源”的概念,认为“文化资源是人们用于或能够用于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的各种资源。
”“文化资源不仅指物质财富资源,也指精神财富资源。
由此可见,资源是可以转化为财富的,是可以产生价值的。
所谓资源,既指已经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也指能够产生但尚未产生的潜在经济效益。
换句话说,资源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的含义随着人们对它的认识和利用而不断发展。
对于一种物质来说,当人们还没有意识到或完全意识到它的使用价值时,它可能就不会被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永远不会产生经济效益。
在古代,人们并不把石油当作一种资源,但当人们意识到它的使用价值并广泛使用它时,石油就成了一种重要的资源。
根据对资源和文化资源概念的论述,结合以上对文物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分析,可以看出,文物是人们用于或可以用于文化生产或文化活动的一种资源。
这种资源不是指文物本身,而是指附着在文物上的历史文化信息,从文物产生之日起就存在。
文物是一种特殊的资源,需要发掘和开发。
当科技水平较低或人们对某些文物不了解,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开发利用时,这种文物资源只是资源,而不是资产;当它的开发不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时,我们就不能把这种资源当成资产。
我们说文物资源,并不是指文物资源必然成为资产,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而是指它们可能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成为资产,进入市场,产生经济效益。
这种特殊的形式就是把附着在文物上的各种无形信息带入市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只有有意识地发掘和开发文物资源,才能产生经济效益。
第五,我们来讨论一下附着在文物上的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传递。
文物是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可以交换,可以产生价值。
那么,如果这些历史文化信息附着在另一个载体上,是否还能持续产生经济效益?我们说,是的。
“非物质历史文化信息”从文物中分离出来后,如果依靠纸质,可以做成目录出售;根据磁介质的不同,可制成录像带、光盘和光盘;。也可以通过网络传播。
这些目录、视频、CD、光盘甚至网络上的图像都能给生产商和销售商带来经济利益。
买家买的不是没有任何内容的纸张、录像带、光盘,而是附着在这些载体上的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
没有这些“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这些媒体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就不可能获得经济利益。
所以我们说“无形信息”所依赖的载体是可以转移的,转移后也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
因此,它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也就是说,“非物质历史文化信息”从文物的原载体转移到另一个载体后,仍然具有使用价值,仍然可以被交换和产生价值。
但是,载体转移后,“非物质历史文化信息”会大大衰减。因此,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只能得到部分满足。与依靠文物载体本身相比,对人的满意度会降低,即“非物质历史文化信息”的使用价值会降低,它所能创造的经济效益也会降低。也就是说,这种“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会减少。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一个文物景观或文物即使是按照原作一一复制,其对游客或观众的吸引力也会大打折扣,这也是一些人造仿古景区不成功的原因。
同时这也是为什么博物馆展品一般都要求是原作,一般不允许复制品。
文物资源的问题,只是讨论文物的使用价值和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或者进入市场进行交换,成为商品,产生价值的可能性。
接下来,我们讨论文物资源的价值。
文物资源的利用价值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使文物资源形成商品,产生价值。
根据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价值是指凝结在产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和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从这个定义出发,文物资源的价值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人在建造一座古建筑或制作一件器物(即今天的文物)时所付出的劳动;二是一座古建筑或一件文物能保存至今,历代人们为保护它付出的劳动;第三,今天,人们修复、维护或恢复文物的努力。
这三个方面就是文物作为历史文化信息载体形成时所需要的“一般人类劳动”。
如果单纯依靠这三个方面的“一般人类劳动”,文物资源是不足以产生价值的。
文物资源的价值还应该包括人们在开发文物资源时所付出的劳动。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文物和博物馆为旅游者和参观者提供旅游服务、展览服务和讲解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产生经济效益,实现价值。
其次是人们将“非物质历史文化信息”从文物载体转移到其他载体过程中的劳动,如制作文物目录、音像制品等。
综上所述,文物资源的价值包括“一般人类劳动”的两个方面,即文物资源形成过程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和为开发文物资源而付出的“一般人类劳动”,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文物和博物馆工作人员的工作,文物的无形信息就不能很好地展示给游客和观众,不能得到游客和观众的认可,也不能取得经济效益。
比如我们在野外观看一些文物,由于没有人提供服务,没有人售票,没有人提供相关旅游服务设施和制度的展示和讲解,这些文物所蕴含的非物质历史文化信息无法实现其价值。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文物和附着其上的“无形信息”,即使文物和博物馆工作人员付出再多的劳动,也无法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两者相辅相成。
鉴于对“无形信息”、文物载体、载体转移的理论探讨,在我们目前从事的文物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保护“无形信息”的原始载体,即文物。
文物之于“无形信息”及其经济价值,就像一只会下金蛋的鸡。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加,文物保护的意义更加重要,因为依靠它,可以成为第三产业、第四产业的重要支柱,可以产生难以想象的经济效益。
第二,既然文物和依托文物的博物馆可以通过劳动产生经济效益,那么文物和博物馆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公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社会效益,而必须同时获得经济效益。
基于这一原理,文物和博物馆实现经济效益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
再次,既然“非物质信息”是可以传递的,那么在保护文物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对这种“非物质信息”载体传递的研究、开发和利用,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由于“无形信息”可以产生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评估和保护。
对文物及其所附着的“无形信息”进行评价和保护,是文物工作者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必须高度重视。
第五,要正确区分通过文物获取经济利益的两个组成部分。
既然从事“无形信息”转让的人(即从事文物目录、音像制品、计算机、网络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人)能够获得经济收入,而这部分收入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他们付出的劳动和“无形信息”所产生的价值,那么这两部分就必须加以区分。
这些人从劳动中获得的报酬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扣除剩下的这部分,应该是“无形信息”产生的价值,这部分收入应该纳入文物保护经费。
区分这两部分可以避免分配不公。
有些单位和个人只是依托一个好的文物景区开展工作,或者把一些文物控制在手中。虽然他们付出的劳动不多,但也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这并不等于他们付出了什么。相反,他们没有资金来修复和维护他们获得了经济利益的文物。
从理论上讲,这是侵吞一部分“无形信息”所产生的价值,是不合理的收入。
在文物价值的问题上,也会出现很多相关的问题。比如古建筑价值评估,有助于规范法律中“责令赔偿损失”条款的执行,同时有助于研究制定吸引社会投资修复开发文物古建筑的政策。
对文物价值的研究也将有助于理清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为加强各方面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大文物保护投入提供又一理论依据。
对“历史文化信息”载体传递的研究,有助于调动各方开发文化产品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深化文物无形资产保护的研究。
本文对文物价值的讨论只是一个初步的考虑,这个层面还有很多相关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专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