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总督制度

总督和总督的起源很早。《汉书》云:“承业,众守立。总督的城堡是二十分之六。”《国缺》说:“巡抚的设立,意味着他要出监一周。”总督原本是动词,但以他命名的官员起源于明朝。在明代,总督制度的影子萌芽始于文健。文健元年二月,派侍郎鲍照、夏元吉等24人去各地采访、巡行。明朝设置督抚,分省设置督抚,跨省设置督抚的原则已经确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总督。永乐十九年(1421),齐一等26人巡抚各省,产生巡抚制度。宣德五年(1430),于谦、周琛等六人被分为北直隶、南直隶,此后各省常设巡抚渐成体系。巡抚设立之初,只负责税粮、宰相河道、难民待遇、治边。后来,他专注于军事。明朝总督出身,是个秀才。当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住院部选举,边境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选举。嘉靖十四年(1535),无论内地还是边境,都由九卿推动。还有督抚,督抚统称为督抚。在明代,巡抚虽然不是地方政府的正式军政长官,但由于他脱离了地方政府,控制着三个司(承办宣传部署司、检官使司和指挥使节司),实际上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总督每年都要去首都议事,这也体现了法院对地方管辖权的加强。明朝后期,总督的易位往往受到帝国门户的影响,最终的任命权又回归到阉割权。正统六年(1441)正月,明朝廷用兵禄劝(今云南龙川西南),兵部尚书王绩掌管,首次以总督军务为衔。有两种:专业服务和本地服务。专司政务的督抚包括督抚的储粮、督抚的河道、督抚的运粮等。,各以所辖特事为主,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派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员到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军务,名义上称为督抚或禁卫。后来侍卫长与巡抚不统一,不便动文,故以都督、提督军务命名(详见《巡抚》)。总督被添加到那些拥有多个管辖权的人。专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督抚多为保卫边境或镇压民众而设,专注于各自地区的军事。正统六年正月(1441),首次考取军务总督军衔。从正统末年到景泰初,地方政府也多派督抚。这些督抚是因事而设,完了就撤。成立五年后(1469),两广重新设立巡抚,职责开始专业化,接近定制化。从正统末年到景泰初,除了于谦和王绩这两个兵部尚书,南京兵部、首都、南京军务的总督外,地方也多派了总督。这些督抚是因事而设,完了就撤。成立五年后(1469),两广重新设立巡抚,职责开始专业化,近乎定制化,但不是地方官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督抚有:弘治十年(1497),陕西三边军务委员,简称“三边督抚”弘治十年(1497),川陕豫湖广军务委员,郑德八年(1565438)嘉靖二十九年,宣达巡抚,冀辽、保定等地巡抚任军务委员都督和巡抚都是地方军政官员,统称为总督。但巡抚的权力大于巡抚,大部分巡抚在巡抚之下,也有巡抚和督抚;巡抚的管辖范围比巡抚更广,一般不止一省,明末有五省七省管辖;巡抚的级别高于巡抚,大部分地方巡抚由本部官选举产生,以尚书、侍郎为职,还加有都察院官衔(都御史、副都御史、武都时宇)。除了部官之外,专司政务的巡抚还有一个庙堂官到其位,官制如尚书、侍郎。郑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将军连长为太师,改总督为将军制。”嘉靖三十年,朝臣不用“制”字,改称总督,但习惯上尊称总督为统治者。在明朝的政治中,巡抚的地位举足轻重,进朝时是显要官员,出朝时是一方军政首脑。总督和总兵都听中庸之道,所以他被称为“美男子第一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