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代表哈尔滨建筑特色的中央大街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和发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关于批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东起尚志街西侧建筑红线(友谊路至经纬街),南起经纬街北侧建筑红线(尚志街至通江街),北至友谊路南侧建筑红线(尚志街至通江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中心街道和向两侧街道延伸25米的路段(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区(以下简称步行区)的管理。

步行街地区居民庭院的管理,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四条本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道里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区相关部门依法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步行街管理机构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在步行街根据《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履行巡察职责时,应当密切配合步行街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第六条中心街及其两侧的保护建筑按照《哈尔滨市街区和保护建筑区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持中心街原有的线形和空间尺度,街道两侧各具特色的建筑、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中央大街两侧临街建筑的高度,按照《哈尔滨市街区保护建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步行街临街建筑的外部装饰装修和临街市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位置,应当与中心街整体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征求步行街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步行街区的临街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禁止占用步行街地区的商业服装、道路等临时用房。

中央大街两侧临街建筑的立面和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街道和建筑的保护相协调。第九条步行街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粉刷;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格。

面向步行街的建筑物的粉刷或者涂装应当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第十条步行街中央街段的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不准设置广告。在步行街其他路段的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在步行街临街建筑物上设置牌匾,应当征求步行街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步行街的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步行街的规划要求,安装照明、室外空调散热器等设施,并加强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

面向中心街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户外照明,最迟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与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0月11至次年3月31,最迟应与路灯同时开启,21后关闭。

店铺营业时间为每年5月1至10月31,打烊时间不早于20点;10月11至次年4月30日的收盘时间不得早于19。第十二条停靠尚志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时间应当与中心街商铺的运营时间相协调,每年5月至10月末班车不早于21至1、31;11 10月1至次年4月30日,不得早于21关车。* * *交通管理部门应做好调度工作,确保运营时间和交通安全。第十三条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行人必须保护步行街区内的建筑物、设施和环境卫生。第十四条在步行街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占用道路。

在步行街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执行现场容貌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第十五条步行街区内的道路不准占用或挖掘。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在征求步行街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