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监察机关有哪些?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最早确立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带有监督性质的“御史”一职。秦始皇统治全国,设立了一个古代的秀才。汉朝设置了御史台,隶属于处理皇宫内部事务的少府政府。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督机构。汉武帝时期,天下分为十三监区,地方政府由刺史代皇帝监管。京师长安附近的七郡,都是李思的都督署,李思都督可以弹劾除三公以外的所有朝廷官员。魏晋以后,监察制度发生了两次变化: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有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而是由中央政府不定期派出巡察监督地方官员;而建议的权威,也在不断加强。隋唐,尤其是唐朝,“法治之下,尤其是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庭,各司其职:台庭“纠百人和,推狱讼”;寺庙庭院“举行祭祀寺庙的仪式”;“察百官、巡郡、纠狱、清理朝臣”,察院的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置总判官,监督地方官员,成为皇帝在地方的耳目。到了元代,监察御史尤为重要,御史台和发行中书省并不统一。审查官有权直接任命台湾官员,从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清时,御史审查台改为都察院。虽然有御史掌管朝廷,但监察御史的活动是由皇帝直接控制的,不受御史控制。与此同时,监察御史的范围和权力得到了扩大和加强。明朝以后设立六部,监督礼部、户部、官员、士兵、罪犯、工人六个部门的官员,就六项活动训诫皇帝,以牵制宰相的权力。由于缺乏统一的所有权,它经常侵犯审查者的职责,对监督制度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清朝雍正年间,六科并入都察院,成为既能训诫皇帝,又能评论朝廷大政方针、纠正官员的“科道”体系,实现了监察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