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要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经历了发展、停滞、业务重启、快速发展等阶段。在系统设计和参与者方面有一些限制。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实际,克服制度障碍,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经验

(一)主要经营方式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表外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之外设立专门机构(SPV)购买银行的信贷资产,实现信贷资产的真正出售。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但由于基础资产池的资产入池后无法替换,容易造成道德风险,贷款风险相应转嫁给投资者。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造成的。二是以英德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表内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内部设立机构开展证券化业务,如实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在这种模式下,发起机构有很强的动力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同时由于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一旦基础资产池中的资产出现问题,发起机构要及时用其他优质资产替换。因此,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这种模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模仿。三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准表内模式。这种模式兼有表内模式和表外模式的一些特征。原股权持有人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设立资金池,通过购买母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

(二)政策监管环境

欧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历史悠久,有比较完善的证券法律制度和法律监管体系。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来自于市场的自发创新。国家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上为这项业务的发展留有很大空间,在政策监管上采取了先发展后控制的模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案》、《证券法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和《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订,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